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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人二字第 09202463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夏字第 42-43 頁
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6 條
旨:
有關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用之警察官於同官等內調任低官階職務,其九
十一年起之年終考績得在原銓敘審定官階俸級內晉敘

主    旨: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八月三十日施行之公務人員
          俸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
          ,並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據此,有關
          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用之警察官,於同官等內調任低官階職務,仍以原
          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其九十一年起之年終考績,得依公務人員俸給
          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在原銓敘審定官階俸級內晉敘。
說    明:依據銓敘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部特三字第○九二二二二二八八○號令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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