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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人二字第 09202117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春字第 11 期 29-30 頁
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3 條
旨:
有關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因案判刑免職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
職其考績疑義
主    旨: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規定:「公務人
          員考績區分如左: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
          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
          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據此,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因案判刑免職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
          撤職,其當年度內任職期間合於上開規定者,得於免職或撤職當年度年終
          時辦理另予考績或年終考績。是以,自八十六年六月六日起,各機關之免
          職或撤職人員,凡符合上開規定應辦理考績者,請上開人員之服務機關於
          文到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補辦,並造具考績清冊依規定程序送銓敘部銓敘
          審定。又銓敘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部地一字第○九一五一三○二九五號
          書函規定,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說    明:一  依據銓敘部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部特一字第○九二二二○四一八三
              號令辦理。
          二  抄附前項銓敘部令。

附    件:銓敘部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部特一字第○九二二二○四一八三號
全文內容: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規定:「公務人
          員考績區分如左: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
          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
          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據此,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因案判刑免職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
          決撤職,其當年度內任職期間合於上開規定者,得於免職或撤職當年度年
          終時辦理另予考績或年終考績。是以,自八十六年六月六日起,各機關之
          免職或撤職人員,凡符合上開規定應辦理考績者,請上開人員之服務機關
          於文到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補辦,並造具考績清冊依規定程序送本部銓敘
          審定。又本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部地一字第○九一五一三○二九五號書
          函規定,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銓敘部民國 91 年 6  月 17 日部地一字第 091513029
  5 號書函規定, 自同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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