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春字第 11 期 29-30 頁
有關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因案判刑免職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 職其考績疑義
主 旨: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規定:「公務人 員考績區分如左: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 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 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據此,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因案判刑免職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 撤職,其當年度內任職期間合於上開規定者,得於免職或撤職當年度年終 時辦理另予考績或年終考績。是以,自八十六年六月六日起,各機關之免 職或撤職人員,凡符合上開規定應辦理考績者,請上開人員之服務機關於 文到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補辦,並造具考績清冊依規定程序送銓敘部銓敘 審定。又銓敘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部地一字第○九一五一三○二九五號 書函規定,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說 明:一 依據銓敘部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部特一字第○九二二二○四一八三 號令辦理。 二 抄附前項銓敘部令。 附 件:銓敘部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部特一字第○九二二二○四一八三號 全文內容: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規定:「公務人 員考績區分如左: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 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 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據此,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因案判刑免職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 決撤職,其當年度內任職期間合於上開規定者,得於免職或撤職當年度年 終時辦理另予考績或年終考績。是以,自八十六年六月六日起,各機關之 免職或撤職人員,凡符合上開規定應辦理考績者,請上開人員之服務機關 於文到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補辦,並造具考績清冊依規定程序送本部銓敘 審定。又本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部地一字第○九一五一三○二九五號書 函規定,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1.依本筆資料,原銓敘部民國 91 年 6 月 17 日部地一字第 091513029 5 號書函規定, 自同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