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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人二字第 09106340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冬字第 7 期 29-30 頁
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3 條
旨:
有關女性公務人員患輸卵管外孕手術治療,可否比照患子宮外孕手術治療
之規定,給予流產假三星期疑義一案

主    旨:有關女性公務人員患輸卵管外孕手術治療,可否比照患子宮外孕手術治療
          之規定,給予流產假三星期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局考字第○91○○
              35493號函轉銓敘部同年月十五日部法二字第○9121876
              4○號書函辦理。
          二  檢附銓敘部書函乙份。

附    件:銓敘部書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部法二字第○九一二一八七六四○號
主    旨:關於女性公務人員患輸卵管外孕手術治療,可否比照患子宮外孕手術治療
          之規定,給予流產假三星期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校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嘉市賢國人字第○九一○○○一三三
              六號函。
          二  本案經函准行政院衛生署同年十月二日衛署醫字第○九一○○五九九
              六五號書函函轉臺灣婦產科醫學會之函復意見略以,輸卵管外孕乃子
              宮外孕之一種,故輸卵管外孕手術治療之請假應比照子宮外孕手術治
              療之規定。復查本部 (64) 台謨典三字第三三六一○號函釋示略以,
              女性公務人員患子宮外孕動手術治療,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三條第四款 (按:現為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 之規定給予流產假三星
              期,逾期尚未康復者以病假處理。是以,女性公務人員因輸卵管外孕
              手術治療,得比照上開函釋,核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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