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冬字第 7 期 29-30 頁
有關女性公務人員患輸卵管外孕手術治療,可否比照患子宮外孕手術治療 之規定,給予流產假三星期疑義一案
主 旨:有關女性公務人員患輸卵管外孕手術治療,可否比照患子宮外孕手術治療 之規定,給予流產假三星期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局考字第○91○○ 35493號函轉銓敘部同年月十五日部法二字第○9121876 4○號書函辦理。 二 檢附銓敘部書函乙份。 附 件:銓敘部書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部法二字第○九一二一八七六四○號 主 旨:關於女性公務人員患輸卵管外孕手術治療,可否比照患子宮外孕手術治療 之規定,給予流產假三星期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校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嘉市賢國人字第○九一○○○一三三 六號函。 二 本案經函准行政院衛生署同年十月二日衛署醫字第○九一○○五九九 六五號書函函轉臺灣婦產科醫學會之函復意見略以,輸卵管外孕乃子 宮外孕之一種,故輸卵管外孕手術治療之請假應比照子宮外孕手術治 療之規定。復查本部 (64) 台謨典三字第三三六一○號函釋示略以, 女性公務人員患子宮外孕動手術治療,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三條第四款 (按:現為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 之規定給予流產假三星 期,逾期尚未康復者以病假處理。是以,女性公務人員因輸卵管外孕 手術治療,得比照上開函釋,核給流產假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