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冬字第 1 期 15-21 頁
銓敘部新修正「年終考績資料媒體 (磁片) 傳輸格式」
主 旨:銓敘部新修正「年終考績資料媒體 (磁片) 傳輸格式」,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銓敘部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部銓二字第○九一二一三一三○九號 函辦理。 二 查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調任低官等職務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 ,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職務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 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茲配合上開規定,原「 年終考績資料媒體 (磁片) 傳輸格式」第一百四十二至一百四十四欄 位及第一百四十五至一百四十七欄位新增「現支照支俸 (薪) 點 (額 ) 」及「核定照支俸 (薪) 點 (額) 」等受考人考績資料項目,以應 實際作業需要。 三 抄附上開銓敘部函及年終考績資料媒體 (磁片) 傳輸格式。 附 件:銓敘部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部銓二字第○九一二一三一三○九號 主 旨:檢送新修正「年終考績資料媒體 (磁片) 傳輸格式」一份,請查照轉知。 說 明:查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調 任低官等職務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 俸級;如高於所調任職務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 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茲配合上開規定,原「年終考績資料媒體 (磁片) 傳輸格式」第一百四十二至一百四十四欄位及第一百四十五至一 百四十七欄位新增「現支照支俸 (薪) 點 (額) 」及「核定照支俸 (薪) 點 (額) 」等受考人考績資料項目,以應實際作業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