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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人二字第 09105637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冬字第 1 期 15-21 頁
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1 條
旨:
銓敘部新修正「年終考績資料媒體 (磁片) 傳輸格式」

主    旨:銓敘部新修正「年終考績資料媒體 (磁片) 傳輸格式」,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銓敘部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部銓二字第○九一二一三一三○九號
              函辦理。
          二  查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調任低官等職務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
              ,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職務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
              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茲配合上開規定,原「
              年終考績資料媒體 (磁片) 傳輸格式」第一百四十二至一百四十四欄
              位及第一百四十五至一百四十七欄位新增「現支照支俸 (薪) 點 (額
              ) 」及「核定照支俸 (薪) 點 (額) 」等受考人考績資料項目,以應
              實際作業需要。
          三  抄附上開銓敘部函及年終考績資料媒體 (磁片) 傳輸格式。

附    件:銓敘部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部銓二字第○九一二一三一三○九號
主    旨:檢送新修正「年終考績資料媒體 (磁片) 傳輸格式」一份,請查照轉知。
說    明:查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調
          任低官等職務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
          俸級;如高於所調任職務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
          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茲配合上開規定,原「年終考績資料媒體
           (磁片) 傳輸格式」第一百四十二至一百四十四欄位及第一百四十五至一
          百四十七欄位新增「現支照支俸 (薪) 點 (額) 」及「核定照支俸 (薪)
          點 (額) 」等受考人考績資料項目,以應實際作業需要。

相關圖表:年終考績資料媒體(磁片)傳輸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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