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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人二字第 09105167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秋字第 12 期 19 頁
相關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 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1 條
旨:
有關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臺灣
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

主    旨:有關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臺灣
          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並轉知。
說    明: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局考字第○91○○28
              11○號函辦理。
          二  檢附原函影本乙份。

附    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局考字第○91○○2811○號
主    旨: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臺
          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並轉知。
說    明:一  依據內政部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台內警字第○九一○○七八一一六號函
              副本辦理。
          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出入境雖已不須申請許可
              ,但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規定:「臺灣地
              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是以,台灣地
              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仍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茲以部分公務人員因不
              諳程序規定,以為經服務機關同意,即可進入大陸地區,致有觸法之
              情事,為避免類此情形發生,各機關應利用集會或公開場合之機會加
              強宣導,並於公務人員辦理請假或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際,一次告知
              ,並加強管理,以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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