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秋字第 10 期 62-63 頁
有關派駐國外之公務人員,其配偶祖母死亡之喪假應如何核給疑義
主 旨:有關派駐國外之公務人員,其配偶祖母死亡之喪假應如何核給疑義,請依 銓敘部函釋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局考字第○九一○○二七九 四八號書函轉銓敘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部法二字第○九一二一六 六○三四號書函辦理。 二 檢附原函影本乙份。 附 件:銓敘部書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部法二字第○九一二一六六○三四號 主 旨:台端函詢有關派駐國外之公務人員,其配偶祖母死亡之喪假應如何核給疑 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局考字第○九一○○二 六六八四號書函轉來台端同 (九十一) 年七月十五日致該局局長信箱 電子郵件辦理。 二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 規定:…… (第六款) ……配偶之祖父母……,給喪假五日。……其 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 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復查本部五十六年九月四 日 (五十六) 台為典三字第一三七八七號函釋示:「公務人員不能回 籍奔喪,在當地舉行家祭,可給喪假。」及本部六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台為典三字第一六七五四號函釋略以:「查公務人員請假,以有請假 之事實為要件。本案黃員接獲家書,知其母於不久前死亡,雖不能回 籍奔喪,但在當地舉行家祭,是已具有喪假之事實,可在法定範圍內 ,依法給予喪假。」本案所詢有關派駐國外之公務人員,其配偶祖母 死亡之喪假應如何核給疑義一節,以派駐國外之公務人員,因故不能 回國奔喪倘在當地舉行家祭者,得依本部上開函釋規定給予喪假五日 。又其喪假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