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秋字第 8 期 39-40 頁
有關公務人員因罹患癌症末期,病情時好時壞,請延長病假後,得否時而 請假,時而上班相關疑義
主 旨:有關公務人員因罹患癌症末期,病情時好時壞,請延長病假後,得否時而 請假,時而上班相關疑義一案,請依銓敘部函釋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局考字第○九一○○ 二六○四三號書函轉銓敘部同年月十八日部法二字○九一二一六四二 ○二號書函辦理。 二 檢附原函暨其附件影本乙份。 附件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書函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局考字第○九一○○二六○四三號 主 旨:檢送銓敘部關於有公務人員因罹患癌症末期,病情時好時壞,請延長病假 後,得否時而請假,時而上班疑義釋函影本一份,請查照轉知。 說 明:依據銓敘部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部法二字○九一二一六四二○二號書 函副本辦理。 附件 二:銓敘部書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部法二字第○九一二一六四二○二號 主 旨:有關台端函詢友人罹患癌症末期,病情時好時壞,請延長病假後,得否時 而請假,時而上班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局考字第○九一○○二三 一七八號書函轉來台端同 (九十一) 年七月一日致該局局長信箱電子 郵件辦理。 二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因疾病必須治療或 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 治癮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復查本部八十二年四月 九日八二台華法一字第○八一九二六○號函釋規定:「……所詢因應 病情需要,可否每天上午上班,下午請延長病假一節,以其不但無益 於患重病者身體健康之復原,而且有違核給延長病假之初旨。此外, 對於機關人力之調度等亦有影響。另因延長病假之最長期限為二十四 個月 (按現為二年) 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因此若准予上午上班 、下午請延長病假,則於計算延長病假之最長期限時,在二十四個月 (按現為二年) 內先扣除每年依規定可請之事、病、休假日數,其次 由於已業奉准每天上午上班半天,因此應將所餘之工作日數再予減半 ,則剩餘可請延長病假實際日數將不足一年,從而將導致現行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有關延長病假之最長期限形同虛設,無法執行……。」及 本部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八八台法二字第一八二二四四六號函釋略以 :「……本部八十四年十月九日八四台中法四字第一二○○○八四號 函釋規定,公務人員因患重病,經機關長官核准延長病假者,其在延 長病假期滿前或期滿時欲銷假上班,仍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 明書,以為機關長官認定其是否病癮之依據。所詢……因癌症延長病 假期滿時,得否因病情穩定銷假上班一節,基於機關業務之正常運作 及兼顧當事人健康狀況等考量,仍以請機關長官依規定視個別情況認 定為宜……。」本案所詢有關友人罹患癌症末期,病惰時好時壞,請 延長病假後,得否時而請假,時而上班疑義一節,以延長病假係為使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癮者,得應病情需要,請長假療養,以便使其 能早日恢復健康銷假上班,倘因病情時好時壞,時而請假,時而上班 ,以其不但無益於患重病者身體健康之復原,而且有違核給延長病假 之初旨。是以,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