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秋字第 3 期 51-52 頁
有關銓敘部函釋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有無年齡限制一案
主 旨:有關銓敘部函釋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有無年齡限制一案,請查照並依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意見辦理。 說 明:一 依銓敘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部法二字第○九一二一五六七一○號書 函辦理。 二 檢附原函影本乙份。 附 件:銓敘部書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部法二字第○九一二一五六七一○號 主 旨:關於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有無年齡之限制一案,請查照並轉知依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意見辦理。 說 明:一 查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 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規定, 考試院爰據以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為:「 (第一項) 公 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二、……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 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合先敘明。 二 有關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問題,因事涉兩性工作平等法之法規釋疑 ,經函准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勞 動三字第○九一○○二六八三七號書函復略以:「查兩性工作平等法 第十四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 理假一日,……。』女性受僱者在停經前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並無年齡之限制,惟受僱者提出申請時,原則 無需提出證明文件,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同法施 行細則第十三條訂有明文。另,同一人請生理假之原因通常固定,雇 主若要求每次生理假皆須提出醫師證明,則非屬『必要』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