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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人二字第 09104084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秋字第 3 期 51-52 頁
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3 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4 條
旨:
有關銓敘部函釋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有無年齡限制一案

主    旨:有關銓敘部函釋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有無年齡限制一案,請查照並依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意見辦理。
說    明:一  依銓敘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部法二字第○九一二一五六七一○號書
              函辦理。
          二  檢附原函影本乙份。

附    件:銓敘部書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部法二字第○九一二一五六七一○號
主    旨:關於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有無年齡之限制一案,請查照並轉知依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意見辦理。
說    明:一  查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
              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規定,
              考試院爰據以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為:「 (第一項) 公
              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二、……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
              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合先敘明。
          二  有關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問題,因事涉兩性工作平等法之法規釋疑
              ,經函准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勞
              動三字第○九一○○二六八三七號書函復略以:「查兩性工作平等法
              第十四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
              理假一日,……。』女性受僱者在停經前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並無年齡之限制,惟受僱者提出申請時,原則
              無需提出證明文件,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同法施
              行細則第十三條訂有明文。另,同一人請生理假之原因通常固定,雇
              主若要求每次生理假皆須提出醫師證明,則非屬『必要』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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