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春字第 8 期 33-35 頁
有關任職私立國民中學教師期間,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年資所核發 之養老給付,得否辦理優惠存款一案
主 旨:有關任職私立國民中學 (代用國中) 教師期間,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之年資所核發之養老給付,得否辦理優惠存款一案,請依教育部函釋辦理 ,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教育部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台人 (三) 字第○九三○○○八四八 五號函副本辦理。 二 抄送前函影本一份。 附 件:教育部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台人 (三) 字第0930008485號 主 旨:所詢 貴局所屬臺北市立明○國民中學九十二年八月一日退休生效之退休 教師程○耀,其於六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至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擔任雲林 縣私立東○國民中學 (代用國中) 教師期間,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 保險年資所核發之養老給付,得否辦理優惠存款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北市教人字第○九二三八八八五一○ ○號函。 二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 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有案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復規定:「…… (第二項 ) 同條所稱教職員,係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聘派任,並經 審定合格之校長、教師、助教;…… (第三項) 前項所稱教職員,以 編制內有給專任者為限。」另查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私立國民 中小學校如係比照公立國民中小學校由政府劃分學區,分發學生入學 ,學生免納學費且學校人事及辦公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者,其教 職人員之退休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茲依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標準核 發之一次退休金,自願儲存時,得由政府金融機關受理優惠儲存,其 辦法由教育部會商財政部定之。」是以,私立國民中小學如係比照公 立國民中小學由政府劃分學區,分發學生入學,學生免納學費且學校 人事及辦公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者 (代用國中) ,曾任該代用國 中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年資,於準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 退休時,其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前年資依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標準 所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得準用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 法辦理優惠儲存,合先敘明。 三 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 ,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 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同法第九條另規定:「 (第一項) 本保險 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 之六十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 (第二項) 前項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各級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核撥之。」茲以代用國中之性質雖仍屬私立 學校,惟係配合政府政策而設置,且學校人事及辦公經費係由政府編 列預算支應,又曾任代用國中之教師年資係準用公立學校教師退休相 關規定採計辦理退休並支領退休金。故代用國中教師參加公教人員保 險期間所繳納之保險費,如與公立學校教師相同,係由被保險人自付 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者 (不同於私立學校教師保險 費之繳納,係由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於準用學校教職員退 休條例辦理退休時,其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前之公教人員保險年資所 核發之養老給付,亦得準用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 款要點辦理優惠儲存。是以,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