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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人三字第 09300760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春字第 8 期 33-35 頁
相關法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2 條
旨:
有關任職私立國民中學教師期間,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年資所核發
之養老給付,得否辦理優惠存款一案

主    旨:有關任職私立國民中學 (代用國中) 教師期間,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之年資所核發之養老給付,得否辦理優惠存款一案,請依教育部函釋辦理
          ,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教育部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台人 (三) 字第○九三○○○八四八
              五號函副本辦理。
          二  抄送前函影本一份。

附    件:教育部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台人 (三) 字第0930008485號
主    旨:所詢  貴局所屬臺北市立明○國民中學九十二年八月一日退休生效之退休
          教師程○耀,其於六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至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擔任雲林
          縣私立東○國民中學 (代用國中) 教師期間,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
          保險年資所核發之養老給付,得否辦理優惠存款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北市教人字第○九二三八八八五一○
              ○號函。
          二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
              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有案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復規定:「…… (第二項
              ) 同條所稱教職員,係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聘派任,並經
              審定合格之校長、教師、助教;…… (第三項) 前項所稱教職員,以
              編制內有給專任者為限。」另查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私立國民
              中小學校如係比照公立國民中小學校由政府劃分學區,分發學生入學
              ,學生免納學費且學校人事及辦公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者,其教
              職人員之退休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茲依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標準核
              發之一次退休金,自願儲存時,得由政府金融機關受理優惠儲存,其
              辦法由教育部會商財政部定之。」是以,私立國民中小學如係比照公
              立國民中小學由政府劃分學區,分發學生入學,學生免納學費且學校
              人事及辦公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者 (代用國中) ,曾任該代用國
              中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年資,於準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
              退休時,其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前年資依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標準
              所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得準用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
              法辦理優惠儲存,合先敘明。
          三  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
              ,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
              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同法第九條另規定:「 (第一項) 本保險
              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
              之六十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 (第二項) 前項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各級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核撥之。」茲以代用國中之性質雖仍屬私立
              學校,惟係配合政府政策而設置,且學校人事及辦公經費係由政府編
              列預算支應,又曾任代用國中之教師年資係準用公立學校教師退休相
              關規定採計辦理退休並支領退休金。故代用國中教師參加公教人員保
              險期間所繳納之保險費,如與公立學校教師相同,係由被保險人自付
              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者 (不同於私立學校教師保險
              費之繳納,係由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於準用學校教職員退
              休條例辦理退休時,其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前之公教人員保險年資所
              核發之養老給付,亦得準用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
              款要點辦理優惠儲存。是以,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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