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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人三字第 09203037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夏字第 6 期 51 頁
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7 條
旨:
有關轉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薦任官等合格實授後,調任簡任機要職務之現職
人員釋疑

主    旨:轉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薦任官等合格實授後,調任簡任機要職務之現職人員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者,亦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採計年資、考績後,已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十七條戲二項規定之考績、年資、考試或學歷、俸級時,得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經用人機關考量、主管機關核准,予以改派應具簡任任用資格職
          務,並於所定期限內補行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毋須先回任薦任第九職等職
          務。至如擬改派職務須經甄審 (選) 程序者,仍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
          定辦理,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府人事室案陳銓敘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部法二字第○九二二二
          三二七二二號令副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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