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夏字第 6 期 51 頁
有關轉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薦任官等合格實授後,調任簡任機要職務之現職 人員釋疑
主 旨:轉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薦任官等合格實授後,調任簡任機要職務之現職人員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者,亦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採計年資、考績後,已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十七條戲二項規定之考績、年資、考試或學歷、俸級時,得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經用人機關考量、主管機關核准,予以改派應具簡任任用資格職 務,並於所定期限內補行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毋須先回任薦任第九職等職 務。至如擬改派職務須經甄審 (選) 程序者,仍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 定辦理,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府人事室案陳銓敘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部法二字第○九二二二 三二七二二號令副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