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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人三字第 09106218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冬字第 6 期 15 頁
相關法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14 條
旨: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所指離職退保之被保險人,除須符合加保年資及
年齡要件外,尚須實質上具有離職並因而退出公保之事實,始得領取養老
給付

主    旨: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指離職退保之被保險人,除須
          符合加保年資及年齡要件外,尚須實質上具有離職並因而退出公保之事實
          ,始得領取養老給付。又如保險關係中斷在一日以上,即為實質上之離職
          退保,請查照。
說    明:依據銓敘部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部退一字第○九一二一八三二三○號令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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