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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人三字第 09106110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冬字第 5 期 33-34 頁
相關法條 私立學校法 第 57 條
教師法 第 24 條
旨:
私立學校教師留職停薪借調出任公職期間年資採計疑義一案,請依教育部
書函釋辦理

主    旨:私立學校教師留職停薪借調出任公職期間年資採計疑義一案,請依教育部
          書函釋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教育部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台 (九一) 人 (三) 字第九一一四三四
              一○號書函辦理。
          二  抄附前項教育部書函乙份。

附    件:教育部書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台 (九一) 人 (三) 字第九一一四三四一○號
主    旨:所詢私立學校教師留職停薪借調出任公職期間年資採計疑義一案,復請查
          照。
說    明:一  復本 (九十一) 年九月十九日 (九十一) 校人字第二七○三號函。
          二  查教師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退休、離
              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另查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前項校長、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
              案者,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
              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
              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是以,公、私立
              學校校長、教師互轉得予併計退休之年資,係以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
              之年資,經提出教師證書或檢據相關證明文件經權責機關核認符合者
              為限。準此,私立學校教師退休時,尚不得併計留職停薪借調擔任除
              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以外之年資辦理退休。
          三  另依本部七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台 (七四) 人字第○七二六二號函釋
              略以,公立大專校院教師依「教師借調處理原則」規定留職停薪借調
              至行政機關出任公職期間,如仍在校按規定鐘點義務授課不支領鐘點
              費且專案報部核准登記者,其任教年資得視為不中斷,增核退休給與
              ,但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基於公私一致之考量,私立學校教師亦比
              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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