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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人三字第 09105436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秋字第 15 期 26-27 頁
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4 條
旨: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擔任應送審之職務並依規定辦理派代及
銓敘審定後之相關釋疑

主    旨: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擔任應送審之職務,並依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派代及銓敘審定後,屬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
          撫卹法規定之適用對象,應依規定按月撥繳公務人員退撫基金。銓敘部歷
          次函釋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依銓敘部九十一年九月九日部退三字第○九一二一六六七九六號令辦理,
          並檢附前項銓敘部令影本乙份。

附    件:銓敘部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部退三字第○九一二一六六七九六號
全文內容:公立學校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擔任應送審之職務,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二十四條規定辦理派代及銓敘審定後,屬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
          法規定之適用對象,應依規定按月撥繳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本部歷次函釋
          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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