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秋字第 11 期 25-32 頁
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條文,有關軍公教人員投保金額之規定,請依 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健保承字第○九一○○一一○二三號函辦理
主 旨:為配合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總統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條文,有關軍 公教人員投保金額之規定,請依中央健康保險局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健保 承字第○九一○○一一○二三號函辦理。 說 明:檢附前開中央健康保險局函影本及附件各乙份。 附 件:中央健康保險局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健保承字第○九一○○一一○二三號 主 旨:為配合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總統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條文,有關軍 公教人員投保金額之規定,檢送貴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乙份,請依說明二辦 理,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前完成投保金額調整之申報,本局將自九十 一年八月一日起,以調整後之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 說 明:一 全民健康保險法業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 ○一四二二七○號令修正公布,有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 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與最低一級維持五倍以上差距: 全民健康保險法 (以下簡稱健保法)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略以, 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與最低一級投保金額應維持五倍 以上之差距。配合本條規定,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 」詳如附表一。 (二) 軍公教人員改以全薪乘以公告比率投保: 健保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規定略以,具有公教人員保險 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以其俸 (薪) 給總額乘以第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最近一年參加本保險平均投保金 額與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各行業受僱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之比率 ( 九十年為百分之八二.四二) 計算投保金額。有關保險費負擔比率 ,則修正為被保險人自付比率一律為百分之三十,至於各機關單位 負擔保險費調整後之比率則為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百分之七十,公 營事業機構百分之六十,私立學校百分之三十五 (請參閱附表二第 三項) 。 二 配合修法規定,請貴單位辦理事項如下: (一) 有關軍公教人員俸 (薪) 給總額定義及投保金額計算方式等相關資 料請參考附表二,並請配合附表一之投保金額分級表等級核算所屬 被保險人調整後之投保金額,填寫於所附名冊後寄回本局所屬轄區 分局申報。函附之名冊所列被保險人於本次調整生效日前,已申報 退保或轉出者,請以紅筆刪除並註明退保或轉出日期 (退保申報表 仍請依規定申報) 。又貴單位若有新進人員未列於名冊上者,請於 名冊空白處補列 (投保申報表仍請依規定申報) 。 (二) 貴單位被保險人投保金額調整後,九十一年度投保單位增加之保險 費負擔請在相關費用項下勻支;另請於編列九十二年度預算時,估 算增加經費足額編列支應 (投保單位每月增加之保險費,可依貴單 位全體被保險人調整後投保金額所核算出之單位負擔總額減上個月 繳款單所列單位負擔金額估算) 。 三 隨函檢附軍、公、教人員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乙份 (如附 表三、四、五) ,請參考。 四 若對投保金額之申報仍有疑義,請洽本局所屬轄區分局 (分局地址、 電話請參閱信封背面) 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