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夏字第 9 期 21-23 頁
檢送各機關 (構) 學校辦理三項升官等 (資位) 訓練遴選作業常見缺失彙 整表
主 旨:檢送各機關 (構) 學校辦理三項升官等 (資位) 訓練遴選作業常見缺失彙 整表一份,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公訓字第○ 九三○○○四一六一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 項、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均明文規定晉升官等訓練參 訓資格條件,惟據每年三項晉升官等訓練辦理完竣後至送審時,陸續 發生因資格不符規定而遭撤銷訓練及格資格及註銷合格證書情事。 三、茲為避免辦理晉升官等 (資位) 訓練遴選之作業疏失,致發生各類訓 練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規定情事,爰將歷年業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撤銷訓練及格資格並報請考試院註銷訓練合格證書者,較為 常見之撤銷原因予以類型化分析並摘述其要旨,以為各機關 (構) 學 校辦理三項晉升官等 (資位) 訓練業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