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春字第 12 期 40 頁
有關適用「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所定特別遴用規定之職缺乙案
主 旨:轉經該銓敘部備查適用「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所定特別遴用規定之職缺, 其人員須符合同條所定「學歷」、「考試」、「依法任用」、「工程經驗 」等資格要件,始得進用,無法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請 查照 。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局力字第○九三○○○ 五一三五一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 ,除應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即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依 法升等合格) 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又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第一項) 直轄市、縣 (市) ( 局)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 目為之,…… (第二項) 前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 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 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