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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人一字第 09301279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春字第 12 期 40 頁
相關法條 建築法 第 34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9 條
旨:
有關適用「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所定特別遴用規定之職缺乙案
主    旨:轉經該銓敘部備查適用「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所定特別遴用規定之職缺,
          其人員須符合同條所定「學歷」、「考試」、「依法任用」、「工程經驗
          」等資格要件,始得進用,無法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請  查照
          。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局力字第○九三○○○
              五一三五一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
              ,除應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即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依
              法升等合格) 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又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第一項) 直轄市、縣 (市)  (
              局)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
              目為之,…… (第二項) 前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
              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
              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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