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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人一字第 09207737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春字第 1 期 26-27 頁
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4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2 條
旨:
有關各機關機要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進用其他機關機要人員
主    旨:各機關機要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進用其他機關機要人員時,得參
          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詳細敘明擬
          用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機要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後進用;其
          於進用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辦理俸級之核敘;又其
          繼續任現職之年資,如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亦得辦理
          當年度之考成。銓敘部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部銓三字第○九一二一
          三一三三六號書函同時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本府人事室案陳銓敘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部銓二字第○九二二二
          八○四二一號令副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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