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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人一字第 09206430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冬字第 6 期 44-45 頁
相關法條 私立學校法 第 57 條
旨:
有關私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轉任同級或不同級之公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
其私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年資之採敘

主    旨:有關私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轉任同級或不同級之公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
          其私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年資之採敘,均應依教育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
          日台 (八五) 人 (一) 字第八五○五一一七九號函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教育部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台人 (一) 字第○九二○一四一○六
              一A號令辦理。
          二  抄送上開部令影本乙份。

附    件: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台人 (一) 字第○920141061A號
全文內容:查本部八十一年一月三日台 (八一) 人字第○○三一三號函規定:「為使
          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採計更臻公平合理,各級公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私校任
          教年資,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同級公立學校教師
          ,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按年提敘薪級,並受本職最高薪級之限制。 (
          二) 私立學校教師轉任不同級公立學校教師時,因私立學校尚未建立與公
          立學校一致之薪給制度,故應依公立學校敘薪規定將其私校年資逐年轉換
          為同級公立學校之薪級後,再採計其與擬任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
          優良之年資,按年提敘薪級,並受本職最高薪限制。」復查本部八十八年
          九月十五日台 (八八) 人 (一) 字第八八一○九三八二號函規定:「私立
          學校法第五十七條 (原第五十四條) 有關『校長、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
          時,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之規定,就敘薪而言,係指公立學校教師得
          採計曾任私立學校教師年資提敘薪級,惟採計方式及認定原則,仍係按教
          師敘薪相關法令規定為準,而非單純按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辦理採計提
          敘薪級。」茲以本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台 (八五) 人 (一) 字第八五
          ○五一一七九號函曾規定:「現職教師如有未經採計提敘之年資,其低於
          目前所敘薪級者,應認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不得辦理提敘」。有關
          私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轉任同級或不同級之公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其私
          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年資之採敘,均有本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台 (八
          五) 人 (一) 字第八五○五一一七九號函規定之適用,本部八十一年一月
          三日台 (八一) 人字第○○三一三號函有關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採計職前私
          立學校任教年資提敘薪級規定,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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