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秋字第 5 期 10 頁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公務員不得兼任有監督關係之財團法人董事或 其他職務」乙文停止適用
主 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三十日 (64) 局貳字第○一一○四 號函釋:「公務員不得兼任有監督關係之財團法人董事或其他職務」乙文 自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起停止適用,嗣後請依公務員服務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請 查照。 說 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局力字第○九二○○一九二六九二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