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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人一字第 09204367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秋字第 5 期 10 頁
相關法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 條
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公務員不得兼任有監督關係之財團法人董事或
其他職務」乙文停止適用
主    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三十日 (64) 局貳字第○一一○四
          號函釋:「公務員不得兼任有監督關係之財團法人董事或其他職務」乙文
          自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起停止適用,嗣後請依公務員服務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請  查照。
說    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局力字第○九二○○一九二六九二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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