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夏字第 3 期 31-32 頁
有關「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中 共同選項之「考績」、「獎懲」項目所稱「最近五年」疑義
主 旨:有關「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中 共同選項之「考績」、「獎懲」項目所稱「最近五年」,可否非以連續為 必要,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一案,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函示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本府人事室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局力字第 ○九二○○○四二九○號函辦理。 二 抄附前開函文影本一份供參。 附 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局力字第○92○○○429○號 主 旨:貴部函為「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中共同選項之「考績」、「獎懲」項目所稱「最近五年」,可否非以連 續為必要,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 復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台財人字第○九二○○○五九四四號函。 二 依院頒「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 表」規定,年終考績 (成) 及平時獎懲,以與現職或「同職務列等」 職務之最近五年為限。依本局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函釋規定, 受考人具有之考績 (成) 資料是否採計,其標準在於「 (一) 最近五 年 (二) 為現職或同『職務列等』職務之考績。」,期間中斷無考績 則不予計分;本局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函釋並重申規定,不宜溯前採計。另依本局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一 日局力字第三四八八三號函釋規定,除因案停職而復職人員,因不可 歸責於當事人,而有從寬溯前採計外,其餘均未同意溯前採計考績評 分。 三 茲以參加甄審人員之中斷考績 (成) 年度,並無服務之事實,當無獎 懲紀錄,如從寬溯前採計考績及獎懲,對未中斷考績年度參加陞遷考 績人員並未公允;且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公務人員之陞遷, 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基於功績原則評定陞遷,各機關職務出缺 時,係就本機關或他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以其一段期間之 工作表現相關項目評定分數,擇優陞遷,倘從寬溯前採計,因距離辦 理陞任甄審之時間過久,不宜作為人員甄審之決定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