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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人一字第 09200893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春字第 11 期 28-29 頁
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5 條
旨:
各機關外補職缺,於報刊或網路公告後,除特殊情形外,毋須再通函其他
機關公告或轉知

主    旨:各機關外補職缺,於報刊或網路公告後,除特殊情形外,毋須再通函其他
          機關公告或轉知,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本府人事室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局力字第
              ○九二○○五二八九六號函辦理。
          二  抄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影本一份。

附    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局力字第0920052896號
主    旨:有關各機關外補職缺,於報刊或網路公告後,除特殊情形外,毋須再通函
          其他機關公告或轉知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人事室所提人事法規鬆綁 (含去法律化) 、擴
              大授權、人事業務程序簡化、電子化之檢討建議事項辦理。
          二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五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略以,
              各機關職缺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如擬外補應將職缺
              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於報刊
              或網路公告。是以,各機關外補職缺,依上開規定,必須於報刊或網
              路公告;惟是否須再通函其他機關公告或轉知,由各機關視實際需要
              審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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