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秋字第 7 期 49-50 頁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對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之限制轉調其間修正為「六年」 後,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特考特用限制轉調規定未即配合修正前之適用情 形疑義一案
主 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對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之限制轉調其間修正為「六年」 後,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特考特用限制轉調規定未即配合修正前之適用情 形疑義一案,請依銓敘部函示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府人事室案陳銓敘部九十一年六月五日部法二字第○九一二一 五四二四二號函辦理。 二 抄附前函一份。 附 件:銓敘部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部法二字第○九一二一五四二四二號 主 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對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之限制轉調期間修正為「六年」 後,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特考特用限制轉調規定未即配合修正前之適用情 形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 依考試院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考臺組貳一字第○九一○○○一四八 ○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人員考試法 (以下簡稱考試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 (以下簡稱 任用法) 分別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 公布後,因該二法對於特考特用限制規定不一,茲依九十一年五月二 十三日考試院第九屆第二八二次會議決議,規定如次: (一) 任用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有關特考特用限制轉調規定,未配合考 試法第三條規定修正前,各等級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及調任, 仍依考試法規規定辦理。 (二) 八十五年至九十年間依考試法第三條辦理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其 任用及調任,依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 ,經各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格,受特考特用永久限制轉調人員, 除本法第四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者外,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 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滿六年後,得轉調申請舉辦 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辦理。 三 另各等級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依其考試法規規定,已得轉調任原申請 舉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時,係依其考試職系,依「職組 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之規定,取得其得適用之職系任用資格;至如其 考試類科未列明職系時,則係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 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其得適用之職系任用資格,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