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春字第 7 期 46 頁
依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等規定,新北市政 府公告新北市政府關於關於公路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事項,劃分予新北市 政府交通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公告本府關於公路法之市區汽車客運業管理事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 條第 2 項、第 4 項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交通局執行 ,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6 條第 2 項,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 3 條、新北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新北府交秘字第 1041334141 號公告,自民國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