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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交秘字第 10000448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春字第 7 期 4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 條
廢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6 條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第 3 條
廢新北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 第 2 條
旨:
依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等規定,新北市政
府公告新北市政府關於關於公路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事項,劃分予新北市
政府交通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公告本府關於公路法之市區汽車客運業管理事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 條第 2  項、第 4  項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交通局執行
          ,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6  條第 2  項,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 3 
          條、新北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新北府交秘字第
  1041334141  號公告,自民國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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