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夏字第 4 期 27 頁
公告臺北縣設置廣告物之汽車管理自治條例、臺北縣淡水河水域船舶管理 自治條例、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等有關臺北縣政府權限事項, 委任予臺北縣政府交通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主 旨:公告臺北縣設置廣告物之汽車管理自治條例、臺北縣淡水河水域船舶管理 自治條例、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公路法有關市區汽車客運業 管理事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第 4 項有關本府 權限事項,委任予本府交通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並自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23 日起生效。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項。 二、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第 3 項。 公告事項:本府將臺北縣設置廣告物之汽車管理自治條例、臺北縣淡水河水域船舶管 理自治條例、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公路法有關市區汽車客運 業管理事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第 4 項等有關 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於本府交通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