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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交秘字第 09702133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夏字第 4 期 2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 條
旨:
公告臺北縣設置廣告物之汽車管理自治條例、臺北縣淡水河水域船舶管理
自治條例、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等有關臺北縣政府權限事項,
委任予臺北縣政府交通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主    旨:公告臺北縣設置廣告物之汽車管理自治條例、臺北縣淡水河水域船舶管理
          自治條例、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公路法有關市區汽車客運業
          管理事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第 4  項有關本府
          權限事項,委任予本府交通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並自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23 日起生效。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項。                      
          二、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第 3  項。          
公告事項:本府將臺北縣設置廣告物之汽車管理自治條例、臺北縣淡水河水域船舶管
          理自治條例、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公路法有關市區汽車客運
          業管理事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第 4  項等有關
          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於本府交通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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