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春字第 8 期 39-42 頁
轉知審計部臺灣省臺北縣審計室辦理九十二年度本府暨所屬機關單位財務 收支抽查,核有共同性缺失事項
主 旨:轉知審計部臺灣省臺北縣審計室辦理九十二年度本府暨所屬機關單位財務 收支抽查,核有共同性缺失事項 (詳如附件) ,請相關單位檢討改進,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審計部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審北縣壹字第0930001129號函 辦理。 附 件:審計部臺灣省臺北縣審計室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審北縣壹字第0930001129號 主 旨:本室民國九十二年度辦理貴府暨所屬機關單位財務收支抽查,核有共同性 缺失事項 (詳如附件) ,請督促所屬各機關檢討改進,請 查照。 附 件:本室民國九十二年度辦理臺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單位財務收支抽查審核通 知共同性缺失事項 一 施政計畫與預算執行方面: 1 應收未收罰鍰,欠繳罰鍰之催收成效不彰及續予保留執行比率偏高 。 2 施政計畫編製與預算執行未能相互配合,部分單位間有預算執行進 度落後情事。 3 部分預算保留欠覈實,保留款賸餘比率偏高。 4 部分單位差勤人員列支未檢據住宿費,有溢支情事。 二 內部控制方面: 1 未依事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之三規定,出納管理單位應依據機關 特性,設計及編製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工作手冊。 2 未依事務管理規則第七十七條規定,出納管理單位對於存管之現金 、票據、有價證券及統一收據等,應做定期與不定期之盤點,另由 主 (會) 計單位至少每年監督盤點一次,並作成紀錄陳報機關首長 核閱。 3 未依 貴府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八七北府主三字第二八七三三 一號函規定:「會計人員應加強出納業務之內部審核工作,除定期 或不定期查核外,且應按季及不定期直接向 (國) 公庫單位索取對 帳單查證。」;另為加強出納管理之內部控制,銀行對帳單應由單 位總收發收文管制後,再分辦會計單位,由會計單位送會出納單位 ,據以編製存款差額解釋表。 4 指派臨時人員擔任出納一職,與「臺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經 管公有財物人員辦理保證保險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不符。 5 未依事物管理規則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九十 九條規定組成事務工作檢核小組,落實辦理各項工作檢核,並提出 檢核報告及改進意見。 三 財務管理方面: 1 暫收款項,未即時清理轉正。 2 預付款項久懸帳上,未積極清理。 3 民眾繳交罰鍰 (規費) 收入,未依規定設帳管理及定期結清解繳公 庫。 4 零用金支付之款項逾越零用金支付限額或支付大額且非屬緊急性質 款項。 5 零用金請撥作業遲緩,致承辦人員私人墊款,公私款混淆。 6 零用金備查簿,未逐日登記入帳。 7 代辦經費未能積極清理結案、繳庫。 四 財物管理方面: 1 指派或調用臨時人員經管公有財物,與「臺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 學校經管公有財務人員辦理保證保險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不符。 2 未依「臺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公有財務人員辦理保證保 險實施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經管財物人員之信用保證保險。 3 未依國有財產法第十一條規定,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 機關,直接管理之。 4 未依事物管理規則第八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財產之移動 未黏貼標籤外、財產移撥未填造財產移動單。 5 未依事務管理規則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各機關之財產,應由管 理及使用單位隨時盤查,至少每一會計年度實施盤點一次並應作成 盤查 (點) 紀錄。」 6 未依事物管理規則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設立非消耗 性物品帳籍,並編製盤存表,對於保管之物品分類編號並定期盤存 。 7 未依事物管理規則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設置車歷 登記卡,並將車輛修理項目、時間及費用,依規定登錄記載。 8 會計單位財產統制帳列各項財產價值,與財管單位所列動產、不動 產分類量值表不符。 五 採購作業方面 1 部分採購案件標單實際印製、發售及結餘份數未予登記列管。 2 採購作業前置規劃及發包作業時程未周延,致執行進度落後。 3 各工程委託設計 (含監造) 案件之圖書送達日期均無書面或相關記 錄資料可供勾稽核對。 4 部分機關綠色採購指定項目,比率未達百分之五十。 5 部分採購案件採限制性招標作業不當,且施工與圖說規定不符情事 。 6 辦理採購決標資訊,決標資料彙報月報表及月報明細表均未依規定 填報,專卷保存,核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一日 (八九) 工程企字第八九○三七九一四號函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