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97 年春字第 23 期 20 頁
依法廢止「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
主 旨:廢止「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2 條及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 27 條第 4 款規定辦理。 二、「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業經臺北市政府 96 年 12 月 4 日府社兒少字第 09643091400 號令修正發布。 正 本: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副 本:行政院新聞局、臺北市議會、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法規委員會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