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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 北市衛食藥字第 11230187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 第 66 期 2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陳情案件,增列
檢舉案件不予發給獎金之項目

主    旨:為有效提升行政效率及樽節行政資源,公告本市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之陳情案件,具下列情形者,不發給獎金。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暨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
          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
公告事項:一、執行期間:自即日起。
          二、適用對象:檢舉本市違反食安法之陳情案件。
          三、本局依據「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公告增列本市檢舉案件不予發給獎金之項目如下
              :
          (一)成分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標示。
          (二)營養標示格式及數據修整。
          (三)標示字體大小。
          (四)自動販賣機機台外部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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