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 第 128 期 12-16 頁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及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 15、1 9 條等規定,公告臺北市零售市場、臨時攤販集中場之自治組織或具營利 性質活動主辦者,應就進駐食品業者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備之報備時點 、內容及格式等事項
主 旨:公告「本市零售市場、臨時攤販集中場之自治組織或具營利性質活動主辦 者,應就進駐食品業者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備之報備時點、內容及格式 等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及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 15 條 及第 19 條辦理。 公告事項:一、為維護民眾食品安全,本局依據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本市零售市場、臨時攤販集中場之自治組織或具營利 性質活動主辦者,應就進駐食品業者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報備。 本公告並自公布後 1 個月施行。 (一)報備時點:本市公有零售市場、列管臨時攤販集中場之固定攤商、 攤販(領有攤販證),由本市市場處於每年 4 月前提供名冊;具 營利性質活動之臨時性食品攤商、攤販,活動主辦者於活動 10 日 (含例假日)前提供名冊予主辦局處,再交由衛生局進行現場查核 。 (二)報備格式:如附件 1「○○市場食品業者通報名冊」及附件 2「○ ○活動食品業者通報名冊」。 二、具營利性質活動臨時性食品攤商、攤販之活動主辦者未依規定向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報備,將依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 19 條規定,第 1 次先行勸導;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 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 taipei)公告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