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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 北市衛食藥字第 105365149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 第 128 期 12-1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及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 15、1
9 條等規定,公告臺北市零售市場、臨時攤販集中場之自治組織或具營利
性質活動主辦者,應就進駐食品業者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備之報備時點
、內容及格式等事項
主    旨:公告「本市零售市場、臨時攤販集中場之自治組織或具營利性質活動主辦
          者,應就進駐食品業者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備之報備時點、內容及格式
          等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及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 15 條
          及第 19 條辦理。
公告事項:一、為維護民眾食品安全,本局依據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本市零售市場、臨時攤販集中場之自治組織或具營利
              性質活動主辦者,應就進駐食品業者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報備。
              本公告並自公布後 1  個月施行。
          (一)報備時點:本市公有零售市場、列管臨時攤販集中場之固定攤商、
                攤販(領有攤販證),由本市市場處於每年 4  月前提供名冊;具
                營利性質活動之臨時性食品攤商、攤販,活動主辦者於活動 10 日
                (含例假日)前提供名冊予主辦局處,再交由衛生局進行現場查核
                。
          (二)報備格式:如附件 1「○○市場食品業者通報名冊」及附件 2「○
                ○活動食品業者通報名冊」。
          二、具營利性質活動臨時性食品攤商、攤販之活動主辦者未依規定向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報備,將依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 19 條規定,第
              1 次先行勸導;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
              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
              taipei)公告網頁。
相關圖表:附件 1:「○○市場食品業者通報名冊」.PDF
     附件 2:「○○活動食品業者通報名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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