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 第 231 期 16-49 頁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113–114 年臺北市失智症篩檢、確診評估及關 懷服務計畫」暨服務建議書格式
主 旨:公告「113–114 年臺北市失智症篩檢、確診評估及關懷服務計畫」暨服 務建議書格式。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113–114 年臺北市失智症篩檢、確診評估及關懷服務計畫」 (一)申請資格: 1.篩檢:開設神經科或精神科門診之醫療院所。 2.確診需求評估、關懷及訪視:除符合上開條件外,設置診療科別 需有神經科或精神科之醫療院所。 (二)徵選日期:公告後至 112 年 12 月 20 日(三)下午 5 時截止 ,親送或郵寄掛號服務建議書,以送達日為憑。 (三)計畫期程:1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12 月 20 日止、或 該年度預算上限金額 130 萬元整用罄止,任一條件先屆者為準, 惟 113 年度及 114 年度經費需經臺北市議會審查通過後始生效 力,如所需經費未獲審議或核定通過,或有刪減至不足支付時,則 以通過之預算額度支付或無條件終止契約。 二、檢附「113–114 年臺北市失智症篩檢、確診評估及關懷服務計畫」 及「113–114 年臺北市失智症篩檢、確診評估及關懷服務計畫–服 務建議書格式」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