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 第 103 期 33-41 頁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委託 10 家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及 47 處失智社區服 務據點辦理 112 年度「失智照護服務計畫」,並自核定日起實施
主 旨:公告本局委託 10 家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及 47 處失智社區服務據點辦理 112 年度「失智照護服務計畫」,自核定日起實施,請查照。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 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公告事項:一、計畫目的:配合衛生福利部推動失智照護服務計畫,普及失智照護資 源,提升社區服務量能,讓失智個案及家屬可就近獲得服務資源及支 持性服務,建立可近、可用及有品質之失智症整合照護模式。 二、服務提供單位服務項目如下: (一)失智共同照護中心: 1.個案管理服務:(1) 未確立診斷之疑似個案,於 6 個月內協 助完成就醫診斷(含系統登錄)、個案及主要照顧者評估。(2 )配合衛福部規定,即時於衛福部「失智照護服務管理系統」登 錄個案狀況及所有服務資料。(3) 提供個案及照顧者關懷、照 顧技巧諮詢服務、追蹤長照或醫療相關服務使用情形。(4) 視 需要輔導轉介個案及照顧者至失智據點或相關資源接受服務。 2.連結轉介服務:(1) 轉介至巷弄長照站:確診個案但未達收案 標準時,轉介巷弄長照站,參與預防延緩失能(失智)等服務項 目。(2) 轉介至失智據點:確診個案且達收案標準時,轉介失 智據點參與認知促進、緩和失智等服務項目。(3) 服務個案時 ,發現有疑似失能情形,轉介至本市照管中心進行長照需要等級 評估,經評估後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 2-8 級之失智個案,由 A 個管員擬定照顧計畫及連結長照服務應予結案。若經評估後未符 合長照需要等級第 2-8 級之失智個案,則由失智共照中心繼續 提供服務至期滿。 3.辦理社區失智共同照護網絡聯繫會議、專業人才教育訓練或輔導 失智據點:(1) 辦理培訓失智網絡專業人才教育訓練。(2) 辦理社區失智共同照護聯繫網絡輔導及聯繫會議。(3) 輔導協 助失智據點設立及提升服務量能及品質;輔導失智據點提供失智 個案照護所需之專業諮詢及協助;針對失智據點內服務人員進行 教育訓練;對失智據點轉介之疑似個案進行確診評估;召開社區 失智共同照護網絡輔導及聯繫會議。(4) 訂定輔導失智據點計 畫。 4.其他配合事項:依衛生福利部規定辦理。 (二)失智社區服務據點: 1.每一服務據點應有固定服務時間,且每週至少服務合計達 2 個 全日加 1 個半日。 2.提供失智服務對象照護及家庭照顧者支持之需求服務項目為主, 如「認知促進、緩和失智課程」、「照顧者支持團體」、「照顧 者照顧訓練課程」、「共餐活動」、「安全看視」。 3.轉介疑似個案至共照中心所屬醫療機構,協助於收案後 6 個月 內確診。 4.其他配合事項:依衛生福利部規定辦理。 三、112 年度失智照護服務計畫服務提供單位(含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失 智社區服務據點)服務單位詳如附件。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義,請洽本局長照科承辦人員張琬貽小姐:電話 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 18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