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107 年 第 50 期 8-79 頁
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等規定,公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辦理長照十年計畫 2.0 專業服務及喘息服務實施計畫」
主 旨:公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長照十年計畫 2.0 專業服務及喘息服務實 施計畫」,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補助對象及資格限制:經臺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 管中心)評估核定後,實際居住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長照需 要等級第 2 級(含)以上者,且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為限;另本市 增加服務對象以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市民。 (一)65 歲以上失能老人。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三)55-64 歲失能原住民。 (四)50 歲以上失智症者。 (五)本市增加服務對象擴及全年齡多元評估(MDAI)評估之失能者。 (六)本市增加服務對象,若已聘僱外籍看護工之個案,於外籍看護工到 職前、逃跑、遞補銜接期以及外籍看護工有臨時請假需求者。 二、計畫辦理區域:臺北市 12 行政區。 三、計畫締約對象、特約項目及應備文件:(依據衛生福利部 106 年 1 2 月 26 日衛授家字第 1060801461 號令「直轄市、縣(市)政府辦 理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特約簽訂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長照提供者 申請特約應檢具文件一覽表,詳見附件 1)。 四、計畫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06 年 12 月 29 日衛部照字第 1061563780A 號公告「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 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詳見附件 1-2 )。 (二)僱有外籍家庭看護工、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身心障礙 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之長照需要者,僅給付「照顧及 專業服務額度」之百分之三十,並限用於專業服務照顧組合。 (三)請領喘息服務者,下列情形不予給付: 接受機構收容安置。 (四)照顧計畫應依據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但考量案主最佳利益下 ,照顧計畫經服務提供單位與案主、家屬共同協議後,得照會照管 中心同意後執行。 (五)A 碼照顧管理及政策鼓勵服務為各類服務額度共用之照顧組合,不 扣長照需要者之長照服務額度,亦免部分負擔。 (六)未載明於照顧組合表中之服務,服務提供單位應提報本局審核同意 後,始得依該收費標準向個案收取費用。 (七)本市增加補助專業服務及喘息服務(詳見附件 1-3)。 五、計畫期程:自即日起自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