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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 北市衛秘字第 093319760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3 年夏字第 9 期 26-3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旨:
公告臺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衛生類修訂 (核定本) 之處理時限表
主    旨:公告臺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衛生類修訂 (核定本) 之處理時限表。
說    明: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及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二九三條規定
              辦理。
          二、公告事項:
           (一) 臺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衛生類 (修訂本) 之處理時限表 (如附
                表) 。
           (二) 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另時間以「日」
                計算者須涵括例假日,並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一次。
           (三) 機關因通知補正、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者,致事務之處理遭
                受阻礙時,從其通知、發生之日起至補件、終止之日止,期間得予
                扣除。另為因應處理期間適逢連續假日較長者 (包括遇三日以上之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 ,其期間依實際假日延長之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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