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 第 17 期 18–19 頁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 113 年度臺北市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計畫實 施對象、期間與疫苗接種原則及接種單位等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113 年度臺北市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計畫」實施對象、實施期 間與疫苗接種原則及接種單位等事項。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及第 7 條。 三、臺北市傳染病防治措施委外服務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實施對象: (一)設籍臺北市且於民國 49 年(含)至民國 50 年(含)出生之 63 –64 歲市民。(即以「接種年」減「出生年」計算等於 63–64 歲者) (二)設籍臺北市且於民國 51 年(含)至民國 58 年(含)出生之 55 –62 歲原住民族市民。(以「接種年」減「出生年」計算等於 55–62 歲者) 二、實施期間與接種原則: (一)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設籍臺北市之 63 –64 歲市民,從未接種 23 價肺炎鏈球菌疫苗者,得接種 1 劑 公費疫苗。 (二)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1 月 8 日:設籍臺北市 55– 62 歲之原住民族市民從未接種 23 價肺炎鏈球菌疫苗者,得接種 1 劑公費疫苗。(註:自 113 年 1 月 9 日起全國 55–64 歲 原住民族已納入公費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對象) 三、接種單位:臺北市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合約醫療院所。 四、接種事宜: (一)接種費用: 1.設籍臺北市 63–64 歲市民:疫苗免費,餘配合各合約醫療院所 收費方式。 2.設籍臺北市 55–62 歲原住民族市民(限 113 年 1 月 1 日 至 113 年 1 月 8 日期間):疫苗免費,餘配合各合約醫療 院所收費方式。 3.符合計畫實施對象之中低及低收入戶者: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及 院外門診部接種,毋須支付任何費用。 (二)符合計畫實施對象之民眾應攜帶相關證件至本市合約院所接種,並 於接種前先簽署接種同意書: 1.設籍臺北市 63–64 歲市民:攜帶健保卡及身分證或台北通數位 卡證。 2.設籍臺北市 55–62 歲原住民族市民(限 113 年 1 月 1 日 至 113 年 1 月 8 日期間):攜帶健保卡與身分證及催種通 知單、原住民族身分證明文件或台北通數位原民卡(三擇一)。 3.中低及低收入戶者:攜帶健保卡與身分證及相關福利資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