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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 北市衛疾字第 113300404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 第 17 期 18–1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16 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5、7 條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 113  年度臺北市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計畫實
施對象、期間與疫苗接種原則及接種單位等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113 年度臺北市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計畫」實施對象、實施期
          間與疫苗接種原則及接種單位等事項。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及第 7  條。
          三、臺北市傳染病防治措施委外服務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實施對象:
          (一)設籍臺北市且於民國 49 年(含)至民國 50 年(含)出生之 63
                –64  歲市民。(即以「接種年」減「出生年」計算等於 63–64
                歲者)
          (二)設籍臺北市且於民國 51 年(含)至民國 58 年(含)出生之 55
                –62  歲原住民族市民。(以「接種年」減「出生年」計算等於
                55–62  歲者)
          二、實施期間與接種原則:
          (一)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設籍臺北市之 63
                –64  歲市民,從未接種 23 價肺炎鏈球菌疫苗者,得接種 1  劑
                公費疫苗。
          (二)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1  月 8  日:設籍臺北市 55–
                62  歲之原住民族市民從未接種 23 價肺炎鏈球菌疫苗者,得接種
                1 劑公費疫苗。(註:自 113  年 1  月 9  日起全國 55–64 歲
                原住民族已納入公費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對象)
          三、接種單位:臺北市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合約醫療院所。
          四、接種事宜:
          (一)接種費用:
                1.設籍臺北市 63–64 歲市民:疫苗免費,餘配合各合約醫療院所
                  收費方式。
                2.設籍臺北市 55–62 歲原住民族市民(限 113  年 1  月 1  日
                  至 113  年 1  月 8  日期間):疫苗免費,餘配合各合約醫療
                  院所收費方式。
                3.符合計畫實施對象之中低及低收入戶者: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及
                  院外門診部接種,毋須支付任何費用。
          (二)符合計畫實施對象之民眾應攜帶相關證件至本市合約院所接種,並
                於接種前先簽署接種同意書:
                1.設籍臺北市 63–64 歲市民:攜帶健保卡及身分證或台北通數位
                  卡證。
                2.設籍臺北市 55–62 歲原住民族市民(限 113  年 1  月 1  日
                  至 113  年 1  月 8  日期間):攜帶健保卡與身分證及催種通
                  知單、原住民族身分證明文件或台北通數位原民卡(三擇一)。
                3.中低及低收入戶者:攜帶健保卡與身分證及相關福利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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