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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 北市衛健字第 103355928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第 185 期 27-2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菸害防制法 第 15、31 條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臺北市寧夏商圈
內之平陽街至民生西路間之寧夏路路段,自 103.11.01  起每日 18 時至
24  時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主    旨:預告「臺北市寧夏商圈內之寧夏夜市部分區域(平陽街至民生西路間之寧
          夏路路段),自 103  年 11 月 1  日起每日 18 時至 24 時為全面禁止
          吸菸場所」。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及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
公告事項:一、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
              5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預定公告臺北市寧夏商圈內之寧夏夜市
              部分區域(平陽街至民生西路間之寧夏路路段),自 103  年 11 月
              1 日起每日 18 時至 24 時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二、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
              規定,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
              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health.gov.tw)衛生局公告
              網頁。
          三、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
              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處。
          (二)地址:11049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15 號 1  樓。
          (三)傳真:(02)87802696。
          (四)電子郵件:anne0001@health.gov.tw。
          (五)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分機  1812。
          (六)聯絡人員: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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