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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 北市衛健字第 10335592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第 185 期 25-2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菸害防制法 第 15、31 條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等規定,公告財團法人公共電
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所屬 A、B、C  三棟大樓之前方人行道及廣場,自 103
.11.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主    旨:預告「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所屬 A、B、C  三棟大樓之前方
          人行道及廣場自 103  年 11 月 1  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及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
          。
公告事項:一、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
              5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預定公告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
              金會(11485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 3  段 75 巷 50 號)所屬 A  棟
              (康寧路 3  段 75 巷 50 號)、B 棟(康寧路 3  段 75 巷 70 號
              )、C 棟(康寧路 3  段 75 巷 100  號)三棟大樓之前方人行道及
              廣場,自 103  年 11 月 1 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二、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
              規定,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
              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health.gov.tw)衛生局公告
              網頁。
          三、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
              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處。
          (二)地址:11049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15 號 1 樓。
          (三)傳真:(02)87802696。
          (四)電子郵件:anne0001@health.gov.tw。
          (五)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分機  1812。
          (六)聯絡人員: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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