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第 185 期 25-26 頁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等規定,公告財團法人公共電 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所屬 A、B、C 三棟大樓之前方人行道及廣場,自 103 .11.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主 旨:預告「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所屬 A、B、C 三棟大樓之前方 人行道及廣場自 103 年 11 月 1 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及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 。 公告事項:一、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 5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預定公告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 金會(11485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 3 段 75 巷 50 號)所屬 A 棟 (康寧路 3 段 75 巷 50 號)、B 棟(康寧路 3 段 75 巷 70 號 )、C 棟(康寧路 3 段 75 巷 100 號)三棟大樓之前方人行道及 廣場,自 103 年 11 月 1 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二、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 規定,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 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health.gov.tw)衛生局公告 網頁。 三、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 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處。 (二)地址:11049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15 號 1 樓。 (三)傳真:(02)87802696。 (四)電子郵件:anne0001@health.gov.tw。 (五)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分機 1812。 (六)聯絡人員: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