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第 121 期 19-20 頁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以及營造戶外無菸之環境,特依 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臺北市 12 個運動中心所屬 1 樓戶外 區域,自 103.07.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者將依同法第 31 條之 規定,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主 旨:公告「臺北市 12 個運動中心所屬 1 樓戶外區域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及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 公告事項:一、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營造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 5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公告臺北市 12 個運動中心所屬 1 樓 戶外區域,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12 個 運動中心名單及地址如下: (一)臺北市松山運動中心: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1 號。 (二)臺北市信義運動中心:臺北市信義區松勤街 100 號。 (三)臺北市大安運動中心: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 3 段 55 號。 (四)臺北市中山運動中心: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44 巷 2 號 。 (五)臺北市中正運動中心: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 1 段 1 號。 (六)臺北市大同運動中心: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 51 號。 (七)臺北市萬華運動中心: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 6 之 1 號。 (八)臺北市文山運動中心: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 3 段 222 號。 (九)臺北市南港運動中心:臺北市南港區玉成街 69 號。 (十)臺北市內湖運動中心:臺北市內湖區洲子街 12 號。 (十一)臺北市士林運動中心:臺北市士林區士商路 1 號。 (十二)臺北市北投運動中心: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 1 段 39 巷 100 號。 二、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 規定,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 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health.gov.tw)衛生局公告 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