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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 北市衛健字第 103329203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第 159 期 19-2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菸害防制法 第 15、31 條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自 103.10.01 
起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之周邊人行道及緊鄰人行道所屬機車停車場為
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主    旨:預告「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之周邊人行道及緊鄰人行道所屬機車停車
          場自 103  年 10 月 1  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及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
          。
公告事項:一、為保障校園師生及民眾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
              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預定公告康寧醫護暨管理專
              科學校(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 3  段 75 巷 137  號)之周邊
              人行道及緊鄰人行道所屬機車停車場,自 103  年 10 月 1  日起為
              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二、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
              規定,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
              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health.gov.tw)衛生局公告
              網頁。
          三、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
              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處。
          (二)地址:11049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15 號 1  樓。
          (三)傳真:(02)87802696。
          (四)電子郵件:anne0001@health.gov.tw。
          (五)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分機  1812。
          (六)聯絡人員: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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