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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 北市衛健字第 101371150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第 160 期 7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菸害防制法 第 31 條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公告自 101.10.01  起,富
錦一號公園、建成公園、華江八號公園、福興公園、康寧公園為全面禁止
吸菸場所

主    旨:預告「富錦一號公園」、「建成公園」、「華江八號公園」、「福興公園
          」、「康寧公園」自 101  年 10 月 1  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建構無菸休憩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預定公告「富錦一號公園」(松山區
              民生東路 5  段 85 號間)、「建成公園」(大同區承德路 2  段 
              35  號)、「華江八號公園」(萬華區環河南路 2  段 202  號至 
              218 號間)、「福興公園」(文山區福興路 63 巷 4  號)、「康寧
              公園」(內湖區康寧路 3  段 56 巷 79 號前)自 101  年 10 月 1
              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於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
              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至 1  萬元以下
              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
              health.gov.tw)衛生公告網頁。
          二、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
              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處。
          (二)地址:11049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15 號 5  樓。
          (三)傳真:(02)87884560。
          (四)電子郵件:ian91129@health.gov.tw。
          (五)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分機 7117。
          (六)聯絡人員: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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