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5004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 北市衛健字第 100368097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第 159 期 21-2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菸害防制法 第 31 條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告「花博公園」自 100.09.15
起為除吸菸區外全面禁菸場所,違者將依菸害防治法規定處以罰鍰

主  旨:預告「花博公園」自 100  年 9  月 15 日起為除吸菸區外全面禁菸場所
          。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建構免於遭受二手菸害之健康環境,本局依據
              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預定公告「花博公園」
              自 100  年 9  月 15 日起為除吸菸區外全面禁菸場所。於禁止吸菸
              場所內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2
              ,000  元以上至 1  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本局無菸整合網(網
              址:http://subweb.health.gov.tw/Nosmoking)。
          二、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
              起 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處。
          (二)地址:11049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15 號 5  樓。
          (三)傳真:(02)87884560
          (四)電子郵件:haha2828@health.gov.tw
          (五)聯絡人員:潘○珮。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