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第 159 期 21-22 頁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告「花博公園」自 100.09.15 起為除吸菸區外全面禁菸場所,違者將依菸害防治法規定處以罰鍰
主 旨:預告「花博公園」自 100 年 9 月 15 日起為除吸菸區外全面禁菸場所 。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建構免於遭受二手菸害之健康環境,本局依據 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預定公告「花博公園」 自 100 年 9 月 15 日起為除吸菸區外全面禁菸場所。於禁止吸菸 場所內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2 ,000 元以上至 1 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本局無菸整合網(網 址:http://subweb.health.gov.tw/Nosmoking)。 二、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 起 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處。 (二)地址:11049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15 號 5 樓。 (三)傳真:(02)87884560 (四)電子郵件:haha2828@health.gov.tw (五)聯絡人員:潘○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