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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 北市衛一字第 092325851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2 年夏字第 44 期 3-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 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24、34、35、4、5 條
旨:
為杜絕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情持續散播,進入醫院應強制戴口罩
主    旨:公告「為杜絕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 疫情持續散播,即日起
          所有人員進入醫院應強制戴口罩 (一般外科用口罩) 」,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府SARS應變中心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會議決議辦理。
          二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條之規定
              辦理。
          三  副本抄送本市各醫院,本局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北市衛一字第○
              九二三二五八五一○○號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公告,請配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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