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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字號: 北市社秘字第 103329338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第 47 期 73-8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旨: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依據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89 點之規定,公
告增訂臺北市政府社政類第 73 項「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補助」、第 7
4 項「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及第 75 項「失能者生活輔助器
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之申請案件
主    旨:公告增訂社政類第 73 項「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補助」、第 74 項「身
          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及第 75 項「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
          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申請案件。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及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89 點規定。
公告事項: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
          表」規定,身心障礙者得檢具診斷證明書、輔具評估報告書及其他證明文
          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人工電子耳暨耗材費用補助;另依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規定,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
          之失能老人,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
          改善補助,據依增訂社政類第 73 項「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補助」、第
          74  項「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及第 75 項「失能者生活輔助
          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申請案件。
相關圖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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