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第 47 期 73-80 頁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依據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89 點之規定,公 告增訂臺北市政府社政類第 73 項「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補助」、第 7 4 項「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及第 75 項「失能者生活輔助器 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之申請案件
主 旨:公告增訂社政類第 73 項「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補助」、第 74 項「身 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及第 75 項「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 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申請案件。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及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89 點規定。 公告事項: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 表」規定,身心障礙者得檢具診斷證明書、輔具評估報告書及其他證明文 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人工電子耳暨耗材費用補助;另依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規定,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 之失能老人,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 改善補助,據依增訂社政類第 73 項「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補助」、第 74 項「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及第 75 項「失能者生活輔助 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