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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字號: 北市社秘字第 101438085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第 203 期 47-5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7 條
旨: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依據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67  點公告修正
臺北市政府社政類第 19 項「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申請(改列、申復與複查)」申請案件,並增訂第 68 項「申請(申復)
身心障礙證明及需求評估判定」申請案件

主    旨:公告修正本府社政類第 19 項「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
          助申請(改列、申復與複查)」申請案件及增訂第 68 項「申請(申復)
          身心障礙證明及需求評估判定」申請案件。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及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167  點規定。
公告事項:一、依據內政部 101  年 7  月 11 日頒佈施行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
              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2  條、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得檢附申請表、國民身分證正本
              (14  歲以下者檢附戶口名簿)及其他必要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主管機關應於申
              請人備齊文件之日起 1  個月內完成審核程序,據依修訂社政類第 
              19  項申請案件項目名稱、應備證件、處理時限及作業流程圖。
          二、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  條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
              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2  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社政主
              管機關應於取得衛生機關核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
              進行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據依增訂第 68 項「申請(申復)身心障
              礙證明及需求評估判定」案件。
相關圖表:附件.PDF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申請(改列、申復與複查)」作業流程圖.PDF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申復)身心障礙證明及需求評估判定」作業流程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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