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第 203 期 47-53 頁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依據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67 點公告修正 臺北市政府社政類第 19 項「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申請(改列、申復與複查)」申請案件,並增訂第 68 項「申請(申復) 身心障礙證明及需求評估判定」申請案件
主 旨:公告修正本府社政類第 19 項「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 助申請(改列、申復與複查)」申請案件及增訂第 68 項「申請(申復) 身心障礙證明及需求評估判定」申請案件。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及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167 點規定。 公告事項:一、依據內政部 101 年 7 月 11 日頒佈施行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 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2 條、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得檢附申請表、國民身分證正本 (14 歲以下者檢附戶口名簿)及其他必要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主管機關應於申 請人備齊文件之日起 1 個月內完成審核程序,據依修訂社政類第 19 項申請案件項目名稱、應備證件、處理時限及作業流程圖。 二、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 條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 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2 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社政主 管機關應於取得衛生機關核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 進行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據依增訂第 68 項「申請(申復)身心障 礙證明及需求評估判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