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第 192 期 36-38 頁
為可依身心障礙者需求強度提供費用補助,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依據臺北市 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67 點公告新增「居家照顧(身體照顧服務及 家務服務)費用補助申請及申復」案件
主 旨:公告新增本府社政類第 25 之 1 項人民申請案件「居家照顧(身體照顧 服務及家務服務)費用補助申請及申復」。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及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67 點規定。 公告事項:依「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2 條及第 10 條規定,經直 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生活自理照顧需求且需他人協助之身心障 礙者,可依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之經濟狀況與需求強度,提供居家照顧費 用補助,據依增訂社政類第 25 之 1 項「居家照顧(身體照顧服務及家 務服務)費用補助申請及申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