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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字號: 北市社秘字第 101429567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第 192 期 36-3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旨:
為可依身心障礙者需求強度提供費用補助,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依據臺北市
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67  點公告新增「居家照顧(身體照顧服務及
家務服務)費用補助申請及申復」案件

主    旨:公告新增本府社政類第 25 之 1  項人民申請案件「居家照顧(身體照顧
          服務及家務服務)費用補助申請及申復」。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及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67  點規定。
公告事項:依「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2  條及第 10 條規定,經直
          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生活自理照顧需求且需他人協助之身心障
          礙者,可依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之經濟狀況與需求強度,提供居家照顧費
          用補助,據依增訂社政類第 25 之 1  項「居家照顧(身體照顧服務及家
          務服務)費用補助申請及申復」案件。
相關圖表:附件.PDF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居家照顧(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費用補助申請及申復」作業流程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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