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第 121 期 10-30 頁
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67 點,臺北市政府公告修正臺北市 政府社政類人民申請案件部分處理時限表及新增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重新 核費申請案件
主 旨:公告修正本府社政類人民申請案件第 20 項、第 21 項、第 35 項、第 36 項、第 40 項、第 42 項、第 43 項、第 44 項、第 55 項及第 57 項處理時限表暨新增第 65 項「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重新核費申請」案件 。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及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67 點規定。 公告事項:一、查本府都市發展局為確立托育中心、托兒所及老人福利機構等場所申 設立案之審核標準,修訂「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建築物申設立案許可檢視表」及「臺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設 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簽證項目表」。本局檢討涉前揭使照變更審核 之人民申請案件,修正處理時限表應備證件之案件項目,條列如下: (一)第 20 項「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遷移、擴充業務規模或復 業申請」案件。 (二)第 35 項「申請設立、擴充、遷移之財團法人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 機構」案件。 (三)第 36 項「申請設立、擴充、遷移及變更負責人私立小型老人安養 暨長期照顧機構」案件。 (四)第 43 項「申請設立擴充、遷移及負責人變更之小型托育機構立案 」案件。 (五)第 44 項「申請設立擴充、遷移及負責人變更之大型托育機構立案 」案件。 (六)第 55 項「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案件。 二、為配合本府「申請案件結合超商據點提供多元管道服務」計畫實施, 更新第 21 項「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及第 57 項「弱 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等相關資訊, 說明如下: (一)處理時限表之申請方式欄位加註說明「超商」;備註欄位加註說明 「超商申請方式預定自 102 年第 2 季施行」。 (二)作業流程圖之受理方式欄位加註「超商(超商申請方式預定自 102 年第 2 季施行)。」。 三、另本市浩然敬老院依據「入出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及聯絡方式之變 更檢討,修正以下案件處理時限表及作業流程圖: (一)第 40 項「浩然敬老院安養進住申請」案件 1.處理時限表之應備證件第 2 項依法規內容變更為「3 個月內之 公私立區域級以上醫院體檢表正本 1 份(含胸腔 X 光、梅毒 血清、愛滋病檢查、阿米巴痢疾、桿菌性痢疾、B 型肝炎、寄生 蟲檢查)」;第 3 點為避免申請人混淆,刪除「網路申辦可用 自然人憑證驗證」,僅保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處理時限表之申請方式欄位刪除「機構轉介」並增加「傳真」; 承辦單位欄位電話分機改為「313」。 3.作業流程圖之受理方式欄位刪除「機構轉介」並增加「傳真」。 (二)第 42 項「浩然敬老院外界團體參訪申請」案件 1.處理時限表之申請方式欄位刪除「電話」並增加「傳真」;承辦 單位欄位電話分機改為「209」。 2.作業流程圖之受理方式欄位刪除「電話」並增加「傳真」。 四、次依本市陽明教養院「院生教養費收費標準及注意事項」規定,增訂 第 65 項「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重新核費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