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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字號: 北市社秘字第 097333181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7 年夏字第 11 期 29-3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旨:
修訂「臺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社政類第 56 至 58 項「臺
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社工師事務所開業執照申請案件」與「臺
北市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變更行政區域備查」處理時限表
主    旨:公告修訂「臺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社政類第 56 至 58 項
          「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社工師事務所開業執照申請案件」與
          「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變更行政區域備查」處理時限表
          1 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及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70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局修訂「臺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社政類第 56 至  
              58  項「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社工師事務所開業執照申
              請案件」與「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變更行政區域備
              查」應備證件文字說明乙案,詳如附件。                        
          二、本案自公告日起正式實施。
相關圖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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