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97 年夏字第 11 期 29-32 頁
修訂「臺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社政類第 56 至 58 項「臺 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社工師事務所開業執照申請案件」與「臺 北市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變更行政區域備查」處理時限表
主 旨:公告修訂「臺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社政類第 56 至 58 項 「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社工師事務所開業執照申請案件」與 「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變更行政區域備查」處理時限表 1 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及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70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局修訂「臺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社政類第 56 至 58 項「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社工師事務所開業執照申 請案件」與「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變更行政區域備 查」應備證件文字說明乙案,詳如附件。 二、本案自公告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