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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字號: 北市社秘字第 093343781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3 年夏字第 45 期 5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旨:
修訂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第二十二項「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
」
主    旨:公告本局修訂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第二十二項「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
          費用補助」。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及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二九三點規定。
公告事項:本局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第二十二項「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
          」修訂處理期限為四十五天,詳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正式實施。

相關圖表:附件:臺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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