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93 年夏字第 45 期 54 頁
修訂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第二十二項「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 」
主 旨:公告本局修訂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第二十二項「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 費用補助」。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及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二九三點規定。 公告事項:本局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第二十二項「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 」修訂處理期限為四十五天,詳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