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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字號: 北市社兒少字第 104484880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 第 245 期 41-6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8、148 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16、21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10、23、56、62 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9、42 條
旨: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等規定,公
告委託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家庭收容安置計畫書及委託行政契
約書,委託期限自 105.01.01  起至 106.12.31  止
主    旨:公告本局委託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家庭收容安置計畫書及委託
          收容安置輔導兒童及少年行政契約書。
依    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第 56 條、第 62 條及兒童及少
          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6 條及第 21 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9 條、行政
          程序法第 138  條。
公告事項:(詳如附件)
          一、符合委託資格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有意願與本局簽訂旨揭契約書
              ,請自本公告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6  時止備齊相關文
              件,以郵寄掛號或親委送交方式送達本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地址同
              上)申請。
          二、對於旨揭行政契約書內容如有意見,得於即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4  時前,以書面送達本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地址:臺
              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15 號 5  樓)。
          三、委託期限:10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委託安置費:依兒少安置所在地機關所定安置費用標準覈實支付,不
              足月採按日計算。安置費包括個人主副食、衣著及服飾用品費、國民
              教育學雜費、燃料及燈光費、衛生保健費(含健保部分負擔及掛號費
              用)、交通費及零用金等。

附    件: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 105  年委託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家庭
          收容安置計畫書
          一、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第 56 條及第 62 條。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6 條及第 21 條。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9 條及第 42 條。
          (四)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
          (五)衛生福利部 103  年 1  月 14 日衛部護字第 1031460042 號修訂
                「跨轄區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權責分工處理原則」。
          二、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目的: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福利,以維護兒童少年權益
          四、受託單位申請資格:
          (一)經合法設立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
          (二)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社工師事務所設立之
                團體家庭。
          五、委託期限: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
          六、委託服務事項:(詳如契約書)
          (一)服務對象:
                1.本局依法或依專業評估應予保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2.準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0  條之規定,18  歲以
                  上未滿 20 歲有需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之人。
          (二)服務內容:
                1.提供本市需收容安置輔導兒童、少年安置之處所及基本生活照顧
                  、生活輔導與教育。
                2.提供安置個案專業輔導服務(就學、就業、生涯等適性之輔導)
                  ,並協助主責社工員共同訂定及執行個案原生家庭處遇計畫。
                3.收容安置輔導之兒童少年如患有疾病、意外傷害,應適時護送至
                  醫療院所醫治,如係住院治療或發生重大緊急事故,應依本局所
                  訂緊急事件處理暨通報流程表通知,並由本局通知該兒童、少年
                  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
          (三)行政配合事項:
                1.一般委託安置個案需接獲同意委託收容置公函為收容安置之依據
                  ,保護性個案需由個管單位隨函提供法院裁定書或聲請法院裁定
                  報告書為依據,以保障安置個案之權益。
                2.每月 10 日前提出上月收容安置輔導兒童、少年動態表及個案追
                  蹤表。
                3.委託安置費每月 10 日前掣據及個案請領清冊送辦理核銷、撥款
                  。12  月則於次年 1  月 5  日前完成核銷。
                4.對於收容安置輔導之兒童、少年之專業服務、檔案資料等,應做
                  成紀錄,並隨時更新之,及接受本局督導及查閱。
                5.每半年定期辦理個案評估會及不定期辦理特殊個案研討會。
                6.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聘用符合資格之社
                  工員、保育員、生活輔導員等專業工作人員,專責辦理個案照顧
                  與輔導工作。
          七、委託費用:委託安置費依兒少安置所在地機關所定安置費用標準覈實
              支付,不足月採按日計算(安置費包括個人主副食、衣著及服飾用品
              費、國民教育學雜費、燃料及燈光費、衛生保健費「含健保部分負擔
              及掛號費用」、交通費及零用金等)」。
          八、申請委託作業:(以下文件請準備 1  份)
              1.應備審查文件:
             (1)立案資料(含立案證書、組織章程、近 2  年財務報表【本市立
                  案者免】)
             (2)申請單位簡介(目前收容個案性質分析、收容數量及最近一次評
                  鑑等第【本市立案者免】)
             (3)最近 1  次消防安全檢查結果報告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資
                  料影本
              2.103-104 年有與本局簽約之機構僅需檢附最近1 次消防安全檢查結
                果報告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資料影本即可;105 年首次與本
                局簽約之機構請依規定檢附上述審查資料。
              3.請於公告收件期限內提具相關資料文件,郵寄掛號或親自送交方式
                將應備文件送本局兒少科。
          九、審查作業程序:由本局書面審查申請單位所送資格文件,符合資格者
              始得簽約,入選之單位須於本局通知後 10 日內完成簽約手續,逾期
              視同放棄。
          十、表示意見期限:即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4  時止。
          十一、公告收件:自公告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6  時止。
          十二、其他未盡事宜,本局得隨時補充並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附    件: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家庭收容安置輔導兒童
          及少年行政契約書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甲方),委託(以下簡稱乙方)辦理收容安
          置輔導兒童及少年工作,提供就學、就養、就業之輔導及生活照顧,協助
          安置之兒童及少年身心復健並於適當時機協助其返回原生家庭,茲經雙方
          同意訂立下列各條款以資遵守。
          第一條  由甲方委託乙方收容安置輔導之兒童及少年(簡稱「個案」),
                  乙方應妥善安置、輔導,甲方應於安置日起1 週內檢送開案表、
                  初步評估表、個案摘要表、健保卡及乙方規定所需文件等資料給
                  乙方。個案年滿 18 歲後,經甲、乙雙方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
                  活者,得轉介其他適當機構安置或繼續安置至年滿 20 歲,其已
                  修讀學士學位者,得安置至畢業止。
          第二條  本契約之委託有效期間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三條  委託補助經費如下:
                  一、委託安置費依個案安置所在地主管機關所定安置費用標準覈
                      實支付,不足月採按日計算(安置費包括個人主副食、衣著
                      及服飾用品費、國民教育學雜費、燃料及燈光費、衛生保健
                      費「含健保部分負擔及掛號費用」、交通費及零用金等)。
                  二、個案就學及醫療所需費用:
                  (一)高中(職)以上學雜費及新生制服購置費用覈實支付;新
                        生制服購置費用每人以補助 1  次為原則。
                  (二)個案健保費以原生家庭之眷屬身分投保並繳納費用為原則
                        ;若投保有困難,由甲方協助乙方以第六類身分加保,健
                        保費覈實向甲方申請補助;醫療費用由乙方依臺北市弱勢
                        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規定覈實向甲方申請補助。
          第四條  甲方應負責之工作如下:
                  一、至遲於個案安置後1 週內出具該個案據以安置之公文予乙方
                      ,保護個案則須另附安置評估資料及法院裁定書。
                  二、協助個案之處遇工作如協調戶政、教育或其他相關單位,辦
                      理保護個案之資料管理、及個案之就學轉學等事宜。
                  三、甲方應按季定期指派專責社工員至乙方瞭解個案生活情形,
                      並派員參與乙方每半年舉辦個案評估會或不定期特殊個案研
                      討會以及於安置期滿前,辦理個案後續處遇計畫研討會。
          第五條  乙方應負責並承諾下列工作及事項:
                  一、行政管理
                  (一)每月 10 日前提出上月個案動態表(如附件一)及個案追
                        蹤表(如附件二)送甲方備查。
                  (二)委託安置費由乙方於每月 10 日前檢附領據及個案請領清
                        冊(如附件三)送甲方辦理核銷及撥款事宜,甲方審核無
                        誤後於每月 20 日撥款。12  月則於次年 1  月 5  日前
                        完成核銷及撥款。
                  (三)按季更新、填寫個案紀錄表送甲方參考,個案紀錄表得不
                        限格式但內容應至少包含個案基本資料、生態圖、生活適
                        應狀況、現在問題陳述、分析、評估處理情形及未來處遇
                        計畫。
                  二、個案安置輔導
                  (一)提供本市需收容輔導個案安置之處所。
                  (二)妥善安排個案基本生活照顧、生活輔導與教育。
                  (三)自安置日起 14 日內提出個案在院處遇計畫(如附件四)
                        ,送請甲方備查。
                  (四)提供個案專業輔導服務(就學、就業、生涯、自立生活等
                        適性之輔導),並協助甲方共同訂定及執行個案原生家庭
                        處遇計畫。
                  (五)個案如患有疾病、意外傷害,乙方應適時護送至醫療院所
                        醫治,如係住院治療或發生重大緊急事故,乙方應依甲方
                        所訂緊急事件處理暨通報流程表(附件五)通知甲方,並
                        由甲方通知該個案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個案因住院
                        離開安置機構,自離開之日起,保留床位 30 日以內者,
                        委託安置費仍予補助;超過 30 日者,其委託安置費用折
                        半計算;超過 90 日者,甲方即停止支付委託安置費。
                  (六)個案如於甲方委託期間內,因非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而死亡
                        ,乙方應於取具死亡證明書或經有關機關相驗證明後,立
                        即函知甲方通知該個案之最近親屬領回殮葬。如無法通知
                        或不願領回時,由乙方代為殮葬及處理後續相關事宜,並
                        依社會救助法等相關規定向甲方申請喪葬補助費。
                  (七)個案經評估有另行安置或返家之需要時,乙方應會同甲方
                        召開個案評估會,並檢具評估報告報請甲方核准後,始得
                        由甲方通知該個案之最近親屬領回或另行安置。乙方為配
                        合甲方安置個案返家準備計畫,個案返家期間之委託安置
                        費甲方仍予補助。
                  (八)個案之親人得依乙方之規定或向乙方提出會見之申請,但
                        經甲方列為保護個案,其親人須向甲方提出會見之申請,
                        經甲方同意並與乙方協商後,由乙方儘速安排會面之相關
                        事宜。
                  (九)乙方為輔導個案,得視實際需要,為個案處遇工作會同甲
                        方召開個案研討會後,方進行家庭訪視,甲方應協調相關
                        單位予乙方必要之協助;惟甲方列為保護個案之家庭訪視
                        ,須經甲方同意始得為之。
                  (十)個案無故離開機構超過 24 小時,乙方應即向警方報案請
                        求協尋,並應立即通知甲方;該個案失蹤日起第 8  日後
                        仍未尋獲者,甲方即停止支付該個案之委託安置費;該個
                        案失蹤逾 30 日仍未尋獲者,乙方應通知甲方辦理結案。
                  三、專業服務
                  (一)對於個案之專業服務、檔案資料等,應作成紀錄,並隨時
                        更新之,及接受甲方督導及查閱。
                  (二)每半年定期辦理個案評估會及不定期辦理特殊個案研討會
                        ,個案離(轉)院或返家之必要時,乙方應會同甲方召開
                        個案評估,依個案需求擬定適當之後續處遇計畫、分工或
                        返家準備計畫,會議紀錄送甲方核備。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聘用符合資
                        格之社工員、保育員、生活輔導員等專業工作人員,專責
                        辦理個案輔導工作。
                  (四)應以書面明定與個案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乙方如不法侵害
                        個案權益時,乙方應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並應即時通知
                        甲方。如因此致甲方遭受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
                        任),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甲方監護之個案如有不法侵害他人而致生損害賠償責任,
                        由甲、乙雙方協商負擔原則。
          第六條  乙方對於其服務之個案資料有保密的義務,除因專業服務之需要
                  ,經甲方同意,而提供予第三人者外,非依法令不得提供予他人
                  或使他人知悉。
          第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
                  時,甲方得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一、服務內容與本契約不符合。
                  二、擅自將受委託之業務全部或部分移轉,或以其他名義交與第
                      三人辦理。
                  三、另立名目收取費用者。
                  四、違反專業倫理致侵害個案之權益者。
                  五、違反社會福利有關法令之規定者。
                  六、所屬員工有性侵害或性騷擾個案之情事,經相關法定程序調
                      查認定屬實。
                  七、其他違反本契約之約定,情節重大者。
                  本契約依前項規定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依甲方同意之方式,負
                  責個案之安置事宜,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第八條  乙方依本契約接受甲方之委託補助經費,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
                  。如有委任會計師與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約定「政
                  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
                  得諮詢之」。
          第九條  本契約生效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致影響本契約之履行者,乙方
                  或甲方得於情事發生後 30 日內以書面提出變更契約之請求:
                  一、法令有變更者。
                  二、服務需求變更者。
                  三、技術設備更新者。
                  四、服務內容經評估有變更必要者。
                  五、其他不可抗力之相關因素有變更必要者。
                  甲方或乙方接到他方要求變更契約之書面後,應於 30 日內以書
                  面答覆,逾期未答覆或答覆拒絕變更者,他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條  乙方如欲變更契約致無法繼續提供安置照顧服務,需於提出變更
                  契約請求時,一併提出個案轉介安置計畫,經甲方同意始得進行
                  轉介安置。轉介所需交通費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條  本委託服務內容係為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所定
                    事項,以達成甲方行政目的,並維護公共利益,如有未盡事宜
                    ,適用行政程序法等其他有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準用民法相關
                    規定。
          第十二條  乙方依本契約所負擔之義務不履行時,同意接受甲方依行政程
                    序法第 148  條規定,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逕為執行。本
                    契約業經臺北市市長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2  項認可。
          第十三條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送達本契約當事人之通知、文件或資
                    料,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
                    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為準。
                    一、甲方地址:臺北市市府路 1  號東北區 2  樓。
                    二、乙方地址: 。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及當
                    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前項按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
                    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第十四條  因本契約有關事項涉訟時,依事件性質,以臺北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  本契約 1  式 2  份,由甲、乙雙方各存 1  份。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代表人:許立民
                    地  址:臺北市市府路 1  號東北區 2  樓
                    電  話:1999(外縣市直撥 02-27206555)轉 6973

                    乙  方:
                    法定代理人
                    或負責人:
                    性  別: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相關圖表:附件一機構名稱: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個案異動名冊.PDF
     附件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____月份安置個案追蹤表.PDF
     附件三.PDF
     附件四(機構名稱)在院處遇計畫.PDF
     附件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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