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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字號: 北市社兒少字第 098471415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9 年春字第 16 期 10-2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8、148 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18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9、36、41、69 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4 條
旨: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辦理收容安置計畫及委託行政契約書
依    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19 條、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
公告事項:(詳如附件)
          一、對於旨揭行政契約書內容如有意見,請於即日起至 99 年 1  月 13
              日下午 4  時前,以書面送達本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地址:臺北市
              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15 號 5  樓)。
          二、符合委託資格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自本公告日起至 99 年 1  月 2
              0 日下午 6  時止備齊相關文件,以郵寄掛號或親委送交方式送達本
              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地址同上)申請。
          三、委託期限: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委託安置費:
          (一)一般個案:即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1 條規定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1.未滿 6  歲及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17,537/ 月;未滿
                  1 個月者每人每日以 1  日 585  元計之。
                2.6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兒童:14,614/ 月;未滿 1  個月者每人
                  每日以 1  日 487  元計之。
                3.18  歲以上未滿 20 歲之少年:14,152/ 月;未滿 1  個月者每
                  人每日以 1  日 472  元計之(亦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9
                  條 18-20  歲之安置個案)。
          (二)保護性個案:即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6 條規定安置之兒童及少
                年每人每月 21,549/月;未滿 1  個月以每日 718  元之。以 6
                個月為限,逾 6  個月應以一般安置個案費用計之。

附  件 1: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 99 年委託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安置計畫
          書

          一、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19、36、41 條
          (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第 18 條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
          (四)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
          二、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三、目的: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福利,以維護兒童少年權益
          四、受託單位申請資格:經合法設立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
          五、委託期限: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
          六、委託服務事項:(詳如契約書)
          (一)服務對象:
                1.本局依法或依專業評估應予保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2.準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9 條之規定,18-20 歲有需緊急安置
                  等保護措施之人。
          (二)服務內容:
                1.提供本市需收容安置輔導兒童、少年安置之處所及基本生活照顧
                  、生活輔導與教育。
                2.提供安置個案專業輔導服務(就學、就業、生涯等適性之輔導)
                  ,並協助主責社工員共同訂定及執行個案原生家庭處遇計畫。
                3.收容安置輔導之兒童少年如患有疾病、意外傷害,應適時護送至
                  醫療院所醫治,如係住院治療或發生重大緊急事故,應依本局所
                  訂緊急事件處理暨通報流程表通知,並由本局通知該兒童、少年
                  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
          (三)行政配合事項:
                1.一般委託安置個案需接獲同意委託收容置公函為收容安置之依據
                  ,保護性個案需由個管單位隨函提供法院裁定書或聲請法院裁定
                  報告書為依據,以保障安置個案之權益。
                2.每月 10 日前提出上月收容安置輔導兒童、少年動態表及個案追
                  蹤表。
                3.委託安置費按月於 10 日前掣據及個案請領清冊送辦理核銷、撥
                  款。12  月則於次年 1  月 5  日前完成核銷。
                4.對於收容安置輔導之兒童、少年之專業服務、檔案資料等,應做
                  成紀錄,並隨時更新之,及接受本局督導及查閱。
                5.每半年定期辦理個案評估會及不定期辦理特殊個案研討會。
                6.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相關規定,聘用符合資格之社工員、保育
                  員、生活輔導員等專業工作人員,專責辦理個案輔導工作。
          七、委託費用:委託安置費用依「臺北市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
              法」所定標準核實支付,(安置費包括個人主副食、衣著及服飾用品
              費、國民教育學雜費、燃料及燈光費、衛生保健費(含健保部分負擔
              及掛號費用)、交通費、零用金等)分為:「一般安置個案」及「保
              護個案」兩類,其委託安置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1.一般委託安置個案:即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1 條規定安置之個
                案
             (1)未滿 6  歲及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17,537  元/ 月(
                  14,614  元* 1.2 倍);未滿 1  個月者每人每日以 1  日 585
                  元計之。
             (2)6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兒童:14,614  元/ 月(最低生活費用標
                  準);未滿 1  個月者每人每日以 1  日 487  元計之。
             (3)18  歲以上未滿 20 歲之少年:14,152  元/ 月(本市低收入戶
                  第 0  類生活補助標準);未滿 1  個月者每人每日以 1  日 4
                  72  元計之(亦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9 條 18-20  歲之安
                  置個案
              2.保護性個案部分:即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6 規定安置之個案
             (1)21,549  元/ 月(14,614  元+1/6 之專業服務費 41,610 元)
                  ;未滿 1  個月以每日 718  元之。以 6  個月為限,逾 6  個
                  月應以一般安置個案費用計之。
             (2)前項 6  個月計算方式以實際緊急安置日起計,法院裁定繼續安
                  置期間仍計。
          八、申請委託作業:(以下文件請準備 1  份即可)
              1.應備審查文件:
             (1)立案資料(含立案證書、組織章程、近 2  年財務報表【本市立
                  案者免】)
             (2)申請單位簡介(目前收容個案性質分析、收容數量及最近一次評
                  鑑等第【本市立案者免】)
             (3)最近 1  次消防安全檢查結果報告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資
                  料影本
              2.97-98 年有與本局簽約機構僅需檢附最近 1  次消防安全檢查結果
                報告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資料影本即可;99  年首次與本局
                簽約之機構請依規定檢附上述審查資料。
              3.請於公告收件期限內提具相關資料文件,郵寄掛號或親自送交方式
                將應備文件送本局兒少科。
          九、審查作業程序:由本局書面審查申請單位所送資格文件,符合資格者
              始得簽約,入選之單位須於本局通知後 10 日內完成簽約手續,逾期
              視同放棄。
          十、表示意見期限:即日起至 99 年 1  月 13 日下午 4  時止。
          十一、公告收件:自公告日起至 99 年 1  月 20 日下午 6  時止十二、
                其他未盡事宜,本局得隨時補充並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附  件 2: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安置輔導兒童及少年行政
          契約書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甲方)為委託(以下簡稱乙方)辦理收容安
          置輔導兒童及少年工作,茲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條款以資遵守。

          第一條 
          由甲方委託乙方收容安置輔導之兒童及少年(以下依其性質分別簡稱「一
          般個案」及「保護個案」,共同簡稱「個案」),乙方應妥善安置、輔導
          ,不得拒絕,甲方應於安置日起一週內檢送開案表、初步評估表、個案摘
          要表、健保卡及乙方規定所需文件等資料給乙方。個案年滿 18 歲後,需
          經甲、乙雙方評估均認尚不宜返家亦不適合獨立生活者,得轉介其他適當
          機構安置或延長安置,但最多不得超過 20 歲。

          第二條 
          本契約之委託效期間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
          。

          第三條 
          委託補助經費如下:
          一、委託安置費依「臺北市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所定標準
              核實支付,(安置費包括個人主副食、衣著及服飾用品費、國民教育
              學雜費、燃料及燈光費、衛生保健費「含健保部分負擔及掛號費用」
              、交通費及零用金等),其委託安置費用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一般個案:即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1 條規定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
               1、未滿 6  歲之兒童及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每名每月以
                  本府公告最新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之 1.2  倍標準計之,並於次年
                  1 月 1  日調整之,不足月則採按日計算。
               2、6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兒童:每名每月以本府公告最新年度最低
                  生活費用標準計之,並於次年 1  月 1  日調整之,不足月則採
                  按日計算。
               3、18  歲以上未滿 20 歲之少年:依本市低收入戶第 0  類生活補
                  助標準,不足月則採按日計算。
          (二)保護個案:即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6 條規定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每名每月以本府公告最新年度最低生活費用加上 1/6  專業員服
                務費標準計之,並於次年 1  月 1  日調整之,不足月則採按日計
                算。計算期間以 6  個月為限,逾 6  個月者,其委託安置費用比
                照一般個案計之。
                前項所訂 6  個月之期間,自實際緊急安置日起算。
          二、個案就學及醫療所需費用:
          (一)高中(職)以上學雜費及新生制服購置費用核實支付;新生制服購
                置費用每人以補助 1  次為原則。
          (二)個案健保費以原生家庭之眷屬身分投保並繳納費用為原則;若投保
                有困難,由甲方協助乙方以第五類或第六類身分加保;重大、緊急
                醫療費用,由乙方依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規定核實向甲方
                申請補助。

          第四條
          甲方應負責之工作如下:
          一、至遲於個案安置後 1  週內出具該個案據以安置之公文予乙方,保護
              個案則須另附安置評估資料及法院裁定書。
          二、協助個案之處遇工作如協調戶政、教育或其他相關單位,辦理保護個
              案之資料管理、及個案之就學轉學等事宜。
          三、甲方應按季定期指派專責社工員至機構瞭解個案生活情形,並派員參
              與乙方每半年舉辦個案評估會或不定期特殊個案研討會以及於安置期
              滿前,辦理個案後續處遇計畫研討會。

          第五條 
          乙方應負責並承諾下列工作及事項:
          一、行政管理
          (一)每月 10 日前提出上月個案動態表(如附件一)及個案追蹤表(如
                附件二)送甲方備查。
          (二)委託安置費由乙方按月於 10 日前檢附領據及個案請領清冊(如附
                件三)送甲方辦理核銷及撥款事宜,甲方審核無誤後於 20 日撥款
                。12  月則於次年 1  月 5  日前完成核銷及撥款。
          (三)按季更新、填寫個案紀錄表送甲方參考,個案紀錄表得不限格式但
                內容應至少包含個案基本資料、生態圖、生活適應狀況、現在問題
                陳述、分析、評估處理情形及未來處遇計畫。
          二、個案安置輔導
          (一)提供本市需收容輔導個案安置之處所。
          (二)妥善安排個案基本生活照顧、生活輔導與教育。
          (三)對於個案自安置日起 14 日內提出個案在院處遇計畫(如附件四)
                ,送請甲方備查。
          (四)提供個案專業輔導服務(就學、就業、生涯等適性之輔導),並協
                助甲方共同訂定及執行個案原生家庭處遇計畫。
          (五)個案如患有疾病、意外傷害,乙方應適時護送至醫療院所醫治,如
                係住院治療或發生重大緊急事故,乙方應依甲方所訂緊急事件處理
                暨通報流程表(附件五)通知甲方,並由甲方通知該個案之法定代
                理人或最近親屬。
          (六)個案如於甲方委託期間內,因非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而死亡,乙方應
                於取具死亡證明書或經有關機關相驗證明後,立即函知甲方通知該
                個案之最近親屬領回殮葬。如無法通知或不願領回時,由乙方代為
                殮葬及處理後續相關事宜,並依社會救助法等相關規定向甲方申請
                喪葬補助費。
          (七)個案經評估有另行安置或返家之需要時,乙方應會同甲方召開個案
                評估會,並檢具評估報告報請甲方核准後,始得由甲方通知該個案
                之最近親屬領回或另行安置。
          (八)個案之親人得依乙方之規定或向乙方提出會見之申請,但經甲方列
                為保護個案,其親人須向甲方提出會見之申請,經甲方同意並與乙
                方協商後,由乙方儘速安排會面之相關事宜。
          (九)乙方為輔導個案,得視實際需要進行家庭訪視,甲方應協調相關單
                位予乙方必要之協助;惟甲方列為保護個案之家庭訪視,須經甲方
                同意始得為之。
          (十)個案無故離開機構超過 24 小時,乙方應即向警方報案請求協尋,
                並應立即通知甲方;該個案失蹤日起第 8  日後仍未尋獲者,甲方
                即停止支付該個案之委託安置費;該個案失蹤逾 30 日仍未尋獲者
                ,乙方應通知甲方辦理結案。
          三、專業服務
          (一)對於個案之專業服務、檔案資料等,應作成紀錄,並隨時更新之,
                及接受甲方督導及查閱。
          (二)每半年定期辦理個案評估會及不定期辦理特殊個案研討會,個案離
                (轉)院或返家之必要時,乙方應會同甲方召開個案評估,依個案
                需求擬定適當之後續處遇計畫、分工或返家準備計畫,會議紀錄送
                甲方核備。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相關規定,聘用符合資格之社工員、保育員
                、生活輔導員等專業工作人員,專責辦理個案輔導工作。
          (四)應以書面明定其個案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乙方如不法侵害個案時,
                乙方應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並應即時通知甲方。如因此致甲方遭
                受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五)甲方監護之個案如有不法侵害他人而致生損害賠償責任,由甲、乙
                雙方協商負擔原則。

          第六條 
          乙方對於其服務之個案資料有保密的義務,除因專業服務之需要,經甲方
          同意,而提供與第三人者外,非依法令不得提供予他人或使他人知悉。

          第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時,甲方
          得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一、服務內容與本契約不符合。
          二、擅自將受委託之業務全部或部分移轉,或以其他名義交與第三人辦理
              。
          三、另立名目收取費用者。
          四、違反專業倫理致侵個案之權益者。
          五、違反社會福利有關法令之規定者。
          六、所屬員工有性侵害或性騷擾個案之情事,經相關法定程序調查認定屬
              實。
          七、其他違反本契約之約定,情節重大者。
          本契約依前項規定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依甲方同意之方式,負責個案之
          安置事宜,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第八條 
          乙方依本契約接受甲方之委託補助經費,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如有委
          任會計師與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約定「政府審計人員得調閱
          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諮詢之」。

          第九條 
          本契約生效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致影響本契約之履行者,乙方或甲方得
          於情事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變更契約之請求:
          一、法令有變更者。
          二、服務需求變更者。
          三、技術設備更新者。
          四、服務內容經評估有變更必要者。
          五、其他不可抗力之相關因素有變更必要者。
          甲方或乙方接到他方要求變更契約之書面後,應於 30 日內以書面答覆,
          逾期未答覆或答覆拒絕變更者,他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條 
          乙方如欲變更契約致無法繼續提供安置照顧服務,需於提出變更契約請求
          時,一併提出個案轉介安置計畫,經甲方同意始得進行轉介安置。轉介所
          需交通費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條 
          本委託服務內容係為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所定事項,以達成甲方行政
          目的,並維護公共利益,如有未盡事宜,適用行政程序法等其他有相關法
          令之規定,並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乙方依本契約所負擔之義務不履行時,同意接受甲方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逕為執行。本契約業經臺北市市長依行
          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2  項認可。

          第十三條 
          因本契約有關事項涉訟時,以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本契約 1  式 2  份,由甲、乙雙方各存 1  份。

          立契約書人:
          甲方: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代表人:師豫玲

          乙方:


          法定代理人
          或負責人: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月        日
相關圖表:附件四(機構名稱)在院處遇計劃.PDF
     附件一機構名稱:年月個案異動名冊.PDF
     附件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月份安置個案追蹤表.PDF
     附件三.PDF
     附件五臺北市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方案委託單位突發或緊急事件處理通報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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