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6 期 1584 頁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公告有關 102 年辦理汽(機)車駕駛人 體格檢查、體能測驗暨未滿 60 歲職業汽車駕駛執照審驗業務之受託單位
主 旨:公告本所 102 年委託中華民國汽車駕駛教育學會臺北市西區代辦所辦理 汽(機)車駕駛人體格檢查、體能測驗暨未滿 60 歲職業汽車駕駛執照審 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暨公路監理機關委託法人團體辦 理公路監理業務作業及監督要點第 2 點。 公告事項:一、本所委託中華民國汽車駕駛教育學會臺北市西區代辦所地址:臺北市 內湖區舊宗路二段 181 巷 10 號,辦理旨揭業務;實施日期:自 1 02 年 1 月 1 日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臺北市區監理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 德路四段 21 號;電話(02)2763–0155 轉 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