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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北市監駕字第 10110037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6 期 158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公告有關 102  年辦理汽(機)車駕駛人
體格檢查、體能測驗暨未滿 60 歲職業汽車駕駛執照審驗業務之受託單位
主    旨:公告本所 102  年委託中華民國汽車駕駛教育學會臺北市西區代辦所辦理
          汽(機)車駕駛人體格檢查、體能測驗暨未滿 60 歲職業汽車駕駛執照審
          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暨公路監理機關委託法人團體辦
          理公路監理業務作業及監督要點第 2  點。
公告事項:一、本所委託中華民國汽車駕駛教育學會臺北市西區代辦所地址:臺北市
              內湖區舊宗路二段 181  巷 10 號,辦理旨揭業務;實施日期:自 1
              02  年 1  月 1  日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臺北市區監理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
              德路四段 21 號;電話(02)2763–0155  轉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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