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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北市環一字第 103324989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第 84 期 69-7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1、4 條
旨: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之規定,公告 103  
年度「營建工程空氣污染管制計畫」之受託單位及受託期間
主    旨:公告委託新○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辦理 103  年度「營建工程空氣污染管制
          計畫」,自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9  日起實施。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本局辦理 103  年度「營建工程空氣污染管制計畫」,包括(一)營
              建工地巡查及評鑑;(二)營建工地總懸浮微粒測定;(三)施工機
              具油品抽驗;(四)空污費徵收作業;(五)辦理相關宣導會議等(
              計畫內容詳如附件),自 103  年 4  月 9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委託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辦理。
          二、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局第一科(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東北區 7  樓),電話:(02)27208889  轉  7252。

附件  一:103 年度「營建工程空氣污染管制計畫」
          一、計畫緣起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
              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
              、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之情形,故加強管制營建工地之空氣污染為當前環保工作之重點之
              一,本計畫依法規劃營建工程空氣污染管制工作。
              在臺北市高度都市化過程中,住宅需求量及舊市區更新量成長快速,
              公共工程建設大量激增,各項土木營建工程之發包施工、管線工程之
              埋設及道路之維護、保養、新建等所產生之粉塵逸散,若未施以防制
              措施將導致當地空氣品質惡化,嚴重影響鄰近居民之生活品質。
              由「101 年度臺北市空氣品質改善計畫規劃整合暨成效評核計畫」資
              料顯示:民國 100  年臺北市總懸浮微粒之排放量直接來自營建施工
              排放之比例約占全市 TSP  排放的 25.48  %,另外由於營建施工污
              染工地附近道路,產生車輛行駛揚塵的污染則占 65.59  %,二者合
              計共占全市 TSP  排放的 91.07  %,比例頗高。因此加強營建工程
              污染管制工作為改善空氣品質的重要工作,由本市歷年空氣品質分析
              資料觀察,懸浮微粒自民國 85 年起即有大幅改善,顯現了各空氣污
              染管制計畫的成效,顯然持續執行了數個年度的營建工地污染管制計
              畫,已經有了具體成果;由於營建工程的污染量會隨著工地數量成正
              比增加,而隨著防制措施的執行成反比遞減,工地一旦停止污染防制
              措施即會造成污染量增加,為有效降低污染來源所造成的空氣污染量
              ,有必要持續加強管制營建工地所造成之空氣污染問題,提昇市民生
              活品質。
          二、計畫目標
            一、透過巡查加強管制各類型營建工程污染,協助提昇本市空氣品質。
            二、依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內容,宣導業者瞭解
                各項營建工程污染防制技術及措施,讓業者主動落實各項污染防制
                工作。
            三、維護更新署頒之「A2010 營建工地污染管制及收費管理資訊系統」
                ,建立並持續更新營建工程現況資料,藉以推估營建工程空氣污染
                物之排放量以及削減量,掌握污染改善情形。
            四、輔導本市轄區內大型營建工程承包廠商,提高業者自動自發精神做
                好環保工作,以落實營建工程污染減量目的。
            五、落實執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相關作業,提升為民服務品
                質及成效,充實本市空污基金。
            六、配合中央各項考評政策,提昇本市專案考評績效。
            七、協助本局衛生稽查大隊依法查報空氣污染及稽查處分行政作業,並
                追蹤後續污染改善情形。
          三、工作方法與步驟
          (一)透過巡查加強管制各類型營建工程污染,協助提昇本市空氣品質。
                1.對各類營建工地進行訪視調查,對未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工地
                  ,立即提報環保局查處。
                2.加強查核大型工地出入口及空氣品質監測站測附近 5  公里範圍
                  內之道路清掃情形。
                3.承辦單位巡查時應要求營建工地將其污染管制工作做成紀錄。
                4.於巡查時,對於未做好污染防制工作之工地,提報給環保局衛生
                  稽查大隊稽查員進行稽查、告發並督促改善,對於管制措施周全
                  之工地可減少巡查頻率,而增加管制成效較差之工地巡查、輔導
                  及告發,並確實追蹤及評估其改善狀況及改善成效。
                5.承辦單位人員進行工地現場巡查及拍照,輔導工地進行相關控制
                  方法,並協助解答營建工地所遇到之污染防制問題,巡查紀錄需
                  有工地人員簽名,未簽名者則必須要有照相存證。
                6.每月巡查件數至少需達 1,000  處次,假日巡查件數不得低於 5
                  %,年度巡查件數不得低於 9,000  處次(含例假日巡查 450 
                  處次);若因特殊情形無法達成,經環保局同意後需於 3  個月
                  內改善完成。
                7.針對粒狀污染物排放量前 50 大及施工階段正值基礎工程或開挖
                  階段者,每月至少巡查 1  次;其餘施工中之營建工程,每 3 
                  個月至少巡查 1  次。
                8.調查並建立本市裸露地表之基本資料,並研擬輔導改善計畫,藉
                  以降低風蝕揚塵。
                9.空氣品質惡化時,則立即通知巡查人員於環保署監測站周圍工地
                  加強巡查,並於平時加強列管測站附近工程面積大(粒狀物排放
                  量大)的工地,以維本市空氣品質。
               10.加強營建工程法規符合度查核,輔導受查核營建工程符合「營建
                  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事項,提昇本市第 1、2 
                  級營建工地之符合率應達 92 %以上(違規記點 10 點(含)以
                  上認定為未改善工程),以確實掌握本市轄區內重大工地污染防
                  制情形。
               11.加強道路及管線工程施工管理,針對工期短但不易進行防制措施
                  之道路及管線工程,加強巡查頻率。推動道路及管線工程廢土不
                  落地、工區保持潔淨及物料堆置整齊等管制對策。
          (二)污染防制輔導及宣導作業
                1.辦理 1  場次宣導說明會,宣導對象以本市施工中工程營建業主
                  、承包廠商為主,課程內容及行程均應事先報局核准,各場次宣
                  導說明會辦理需執行問卷調查,俾為參考。
                2.依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協助查核未符合
                  規定之營建工程或篩選剛開工之營建工程名單並提報環保局。
                3.編印相關宣導文件,有效宣導各營建工地加強相關污染防制,並
                  設專線電話說明。
                4.製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 1,200  份宣導品,更新建置本計畫
                  宣導網頁,並發行本市營建電子報,配合相關宣導活動,發放宣
                  導品與透過電子郵件之方式向本市營建工程業者宣導最新營建工
                  程法規、作法、政策及發佈營建相關會議舉辦資訊,減少人力及
                  物力支出,發行頻率至少 4  期。
          (三)定期更新營建工地基本資料、排放資料庫及網路地理資訊系統資料
                1.配合環保署重新規劃之營建工程污染管理及空污費徵收系統,進
                  行以往資料轉檔及更新維護工作。由承辦人力對於各營建工地之
                  基本資料、稽查、處分及改善情形,輸入電腦資料庫建檔,並定
                  期申報環保署。
                2.營建工地基本資料及排放資料庫更新及建檔作業須依環保署考評
                  規定辦理。
                3.依據工地巡查現況定期進行本市營建工程網路地理資訊系統之資
                  料更新;另根據計畫執行進度、成果,定期更新空氣污染防制資
                  訊網之資料。
          (四)輔導本市轄區內大型營建工程承包廠商自主管理
                1.辦理 2  場次 5S 潔淨運動及周邊道路認養活動宣導說明會、1
                  場次街道揚塵洗掃示範說明會、1 場次營建工地綠美化宣導說明
                  會,並寄發通知書予本市營建業者,加強相關政策宣導。
                2.營建工程周邊道路認養每月應完成至少 2,000  公里之洗掃長度
                  。
                3.對於參與營建工程周邊道路認養之工程,每月應進行 1  次道路
                  認養執行查核作業。
                4.規劃 5S 潔淨運動及道路認養績優營建工地評選辦法,評選 5S
                  潔淨運動及道路認養績優營建工地並頒獎表揚。
          (五)落實執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相關作業
                1.協助環保局進行營建工程空污費徵收之相關事宜。並協助執行本
                  市各營建工程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勾稽制度。
                2.每週清查自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下載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單位決
                  標案件資料及各相關單位提供之工程發包資料,依上述資料篩選
                  並通知未依規定申報之營建業主申報營建空污費。
                3.每月篩選已屆完工日期之營建工程,並通知業主於工程完工後進
                  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結算申報。
                4.建置營建工地線上申報及列印繳款書系統。
          (六)檢測作業
                1.執行營建工程施工機具之油品採樣、檢驗、分析作業,年度抽驗
                  至少 114  件,送驗數至少達 38 件(含)以上,不合格數應達
                  有 3  件(含)以上,並委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合格檢測公
                  司檢驗提送檢測報告,以作為告發處分依據,加強宣導施工機具
                  使用合法油品。
                2.計畫期間進行 PM2.5  濃度採樣分析 5  點次,以為本局執行維
                  護空品政策之參考依據。
          (七)計畫品保品管工作及人力物力支援
                1.委辦單位應於本計畫簽約日起 1  個月內對計畫執行人員進行 1
                  場人員教育訓練,以充分瞭解熟練各項工作標準作業程序的內容
                  。
                2.於簽約日起 30 日內提送巡查管制標準作業程序(SOP) 。 
                3.支援 3  名人力於環保局協助辦理空污費徵收,另 7  名人力負
                  責現場巡查作業。
          (八)計畫成效檢討
                1.彙整列管工地稽巡查率、處分率、罰款金額比率、改善完成率、
                  粒狀物排放量、削減率、空氣品質監測值及空污費徵收情形等資
                  料,評析計畫成效。
                2.協助環保局接受環保署考評作業,並於每月 10 日前提交上月考
                  核月報表,每季結束後提交考核季報表。
                3.協助本市營建工地巡查、資料庫建立及維護、認養道路洗掃等相
                  關作業之執行品質應依環保署績效考評規定辦理。
                4.依環保署績效考評要求,進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請案件
                  行政作業滿意度問卷調查。
          四、執行期程
              本計畫執行期程自 103  年 4  月 9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完成。
          五、空氣污染減量效益
          (一)工地巡查數(含管辦查核):本年度需達 9,000  處次(包含假日
                巡查 450  處次)。
          (二)宣導會:5 場次(針對設施管理辦法(辦理 1  場次)、營建工地
                綠美化(辦理 1  場次)、街道揚塵洗掃示範說明會(辦理 1  場
                次)及擴大推動 5S 潔淨運動暨營建工程周邊道路認養辦理 2  場
                次)。
          (三)道路認養績優營建工地評選 1  場次。
          (四)道路認養長度:道路認養總長度應達 30 公里,另道路洗掃總長度
                應達 24,000 公里。
          (五)PM2.5 濃度採樣分析:5 點次。
          (六)油品抽驗:抽測數至少達 114  件,送驗數至少達 38 件,不合格
                數應達有 3  件。
          (七)營建工程電子報:至少發行 4  期(發行頻率約每 2  個月發行 1
                次)。
          (八)宣導品:1,200 份。
          (九)營建工程空污費徵收件數:約 2,200  件。
          (十)管理辦法符合率:第 1、2 級營建工地符合率提昇達 92 %。
          (十一)總懸浮微粒(TSP)削減量:約 1,050 公噸/年。
          (十二)懸浮微粒(PM10)削減量:約 585  公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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